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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税率

录入时间:2003-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3信息】 二、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本着鼓励投资、税收 负担从轻的原则,并区别所得的不同形态,采取不同的比例税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机构、场所取 得的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两项合计,总体 负担为33%。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是所得税的一种源泉控制征收的方式。由于预提所得税按收入金额计 算征收,不作任何费用扣除,具有估定、预征性质,因此,其税率一般要低于企业所 得税税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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