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点拨——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三、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筹划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
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除3200
元的附加减除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
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例5-2 某纳税人月薪80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
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8000元-800元=7200元
应纳税额=7200元×20%-375元=1065元。
若该纳税人为上海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日本专家(假定为非居民纳税人),月取
得工资收入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8000元-(800+3200)元=4000元
应纳税额=4000元×20%-375元=425元
两者相比得 1065元-425元=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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