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3信息】 九、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亏损弥补”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
构和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
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上
述办法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盈亏大小难以预测,因而这项优惠政策在操作
中比较复杂。
例4-2 某合资房地产开发企业8年间的盈亏状况如下:第1年亏60万元,第2年亏
45万元,第3年亏25万元,第4年亏15万元,第5年盈25万元,第6年盈30万元,第7年
盈35万元,第8年盈45万元。
则该企业第1年亏损的60万元,可以用后5年的利润来弥补,但是后5年中,只有
第5年和第6年盈利,两年共实现利润55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后,仍有5万元未能弥
补。第7年企业实现利润35万元,这35万元不能再用以弥补第1年的亏损,而只能用来
弥补第2年的亏损45万元,第7年的利润弥补第2年的亏损后仍有10万元亏损弥补不了,
但第8年的利润45万元,只能用来弥补第3年的亏损25万元和第4年的亏损15万元,
因为对第3年和第4年而言,第8年是它们的法定弥补期。弥补后还有5万元盈利,标志
着该企业在第8年才真正达到获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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