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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拨——工资薪金支出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4-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4/2003信息】 二十三、工资薪金支出的纳税筹划 (一)员工的工资薪金 1.薪金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 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 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2.非工资薪金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 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3.企业员工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4.非企业员工 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 员;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已出售的 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工资薪金支出计税的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 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其具体内容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 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奖金等。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 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备案。 目前,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省级)确需高于 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准予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对不实行上述办法的单位以下两种情况,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 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二是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 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 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 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 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 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 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 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 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 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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