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点拨——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3信息】 三、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
的纳税筹划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
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
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
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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