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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点拨——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3信息】 三、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 的纳税筹划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 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 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 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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