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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营业税纳税筹划空间——税款的缴纳

录入时间:2003-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3信息】 七、税款的缴纳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 款项的凭据的当天。这一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在何时发生纳税义务,即只有具备了下面 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纳税义务即告发生。   (1)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   (2)纳税人取得和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2.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 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 移的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一般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 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在其 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2.特殊规定   (1)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3.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 日、15日或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 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 款。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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