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营业税纳税筹划空间——计算与征收
录入时间:2003-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3信息】 六、计算与征收
(一)应缴纳税额计算公式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制定营业税的起征点,是为了保证纳税人中的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能获得最基本的
收入水平。因此,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于个人。
按照全国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个起征点
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规定
的幅度内具体制定当地的适用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起征点幅度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如江西省规定为:400元,县城、镇
300元,农村2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
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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