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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租赁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3信息】 租赁税收筹划是通过有效地安排租赁的相 关活动来实现节税,减少或推迟企业纳税,增加企业的价值,在同样的盈利水平下, 提高租赁设备的运营水平和企业租赁的管理水平,并最终实现资金、成本和利润的最 优效果。   一、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选择   根据租赁的目的,以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 的程度为依据,通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认定租赁的性质,主要应 视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而做出判断。具体可按以下标 准判定:(1)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 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   对租赁的抉择,企业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进行选择。因经营租赁的租金 一般较高,所以企业只有在为满足设备的临时性需要且租赁期不长的情况下使用。融 资租赁实质是通过分期付款获得某项资产,通常发生在企业预购置某项资产而资金不 足的情形下,所以它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企业除了主要考虑经营目的外,也应考 虑不同租赁方式对税负的影响。根据相关法规,融资租赁租入资产视为自用资产计提 折旧,而折旧计入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具有抵税的作用。   租赁与购置的选择标准主要是根据同样的盈利水平下,谁的代价小,即哪个相关 经营现金净流量现值小。(1)经营租赁:经营租赁的经营现金净流量为各期实际支付的 租金和租金费用的抵税。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租金费用时,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支付的租 金金额确定,而应采用直线法分摊确认各期的租金费用。(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经 营现金净流量为各期支付的租金费用以及按规定每期融资费用和计提折旧的抵税。 (3)购置:购置的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购置价款和折旧的抵税。下面举实例说明租赁与购 置的税收筹划。   例:A公司需办公设备一台,设备价值1000000元,现有如下方案:(1)向B公司租赁, 租期3年,每年支付现金250000元。(2)向C公司租赁,租期3年,预付150000元,第一年年 末支付租金150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250000元。 (3)自置,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价款1000000元,使用年限为3年,假设不考虑残值,按直 线法计提折旧。(4)自置,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价款1000000元,使用年限为3年,假设不 考虑残值,按年限总和法计提折旧。(5)自置,用银行贷款支付价款,银行年利率为10%, 每年计提利惠,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所得税税率为33%)。   P1=(-250000十250000×33%)×PA(3,10% )=-416555.75   P2=-150000-(150000-250000×33%)×PS(1,10%)-(200000-250000×33%)×PS (2,10%)-(250000-250000×33%)×PS(3,10%)=-434309   P3=-1000000十1000000/3×33%×PA(3, 10)=-726441   P4=-1000000十1000000×3/6×33%×PS(1, 10%)十1000000×2/6×33%× PS(2,10%)十1000000×1/6×33%×PS(3,10)=-717773   P5=(1000000×10%+1000000/3)×33%×PA(3,10%)-1000000×(1十10%×3)× PS(3,10%)=-621063.3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1)| P1|<|P2|,说明租金支付时间越晚, 抵税作用越强,对企业越有利。   (2)|P1(P2)|<|P3|,说明租赁比购置合算,这是因为租赁期(使用期)不长的情形下, 购置设备的折旧的抵税作用远远抵不上一次付现的现金流出量。但我们可以分析,随 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购置将比租赁有利。仍以此为例。 类型/年限 3 4 5 6 7 租赁 -416555.75 -530958.25 -634959 -729512.75 -815457 购置 -726441 -738483.25 -749807.2 -760458.5 -770489.71 差额 309885.25 207525 114848.2 30945.75 -44667.29   (3)|P3|>|P4|,说明设备的折旧方法产生影响,采用加速折旧法,抵税作用强,对企 业有利。   (4)|P3(P4)|>|P5|,说明设备款的来源对租赁的税收筹划也有影响,用贷款来购置 设备,支付银行的借款利息有抵税作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企业纳税有利。   通过以上实例说明,为了使企业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在进行租赁的税收筹划时应 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租金的大小、确认的时间以及付现的时间;(2)固定资产折 旧方法及折旧额的大小;(3)购置资金的来源;(4)各种费用的抵税作用、抵税的时间等。   三、集团内部租赁的税收筹划   集团内部各企业间的设备使用也可通过租赁方式使整个集团获得纳税上的优惠。 (1)当各子公司的税率相同时,从整个集团的税负上考虑,子公司转移设备选用租赁方 式比出售好。在设备的获利能力,年折旧额都不变的情况下,两种方式的应税收入却不 相同。出售设备应在当年一次性确认收益,而租赁则通过租金形式将收益分摊到多个 纳税年度,推迟纳税,从而降低了集团税负。(2)当各子公司间的税率不同时,税率高的 企业可以将设备租赁给税率低的企业,实现获利能力的转移,在相同的利润水平下,降 低了税负。   四、租赁企业的税收筹划   租赁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租赁企业来说的。根据税法规定,除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 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 租方,不征收增值税。所以租赁公司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考虑税负的影响,企业应避 重就轻,尽量筹划使企业按税负较低的营业税纳税。同为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计税 依据是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 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税率为8%(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2003年以及以后 为5%);而其他企业的租赁则按服务业征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是流转额,即收取的租 金收入。因此,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服务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准确地把握融 资租赁的类型,以免出现偷漏税的情形,而使企业遭受额外损失。   (h2003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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