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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产如何节税

录入时间:2002-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2信息】 我国现行税制设计中,存在课税对象交叉 的情况,这使纳税人可以有多种纳税方案,经过筹划,寻找到最佳方案。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经营收入及利息收入涉及不同税目和税率,导致 “同一笔收入”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出于对节税利益的追求,会通过不同性质收入相 互转换以进行税收筹划。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说明收入转换的操作方案。 某房地产公司A在海南开发热中大获成功,鉴于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于199 5年撤回内地,在某市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今年,鉴于对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情况 不了解,A公司打算先与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B合作,以获取该市房地产市场开发信 息和经验。 A公司由于前期积累,拥有一定资金实力,而B公司在该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拥有 较丰富的开发经验,并且拥有土地资源和商住楼项目,目前急需开发资金。 现在A公司拟投入资金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一个商住楼项目。A公司 采取什么方式与B公司合作,对该公司今后取得收入的纳税活动有决定性的影响。为 此,A公司老总聘请了税务顾问,税务顾问认为,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与B 公司合作: 第一,A公司出资300万元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 第二,A公司可通过银行,把300万元出借给B公司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第三,A公司可以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该商住楼开发。 上述三种方案孰优孰劣,主要取决于A公司与B公司开发该商住楼项目,采取什 么收入形式进行分配。现假定A公司1年以后中途退出该商住楼开发项目,经与B公 司协商,分得现金60万元。 方案一:合作开发 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该商住楼,1年后所得为60万元,收入按税法规定, 作为项目收入分利。由于A公司出资金,其收入不分摊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60万 元时,相当于公司将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转让给了B公司,转让价格 为360万元。转让收入需缴不动产销售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为1 8万元(360×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8万元,企业所得税13.27 万元,税后收入26.93万元。 方案二:出借资金 假设A公司通过银行将300万元借给B公司,利率为5%。1年后A公司同样 收回60万元,其作为利息收入,应缴金融业营业税3万元,附加0.3万元,企业 所得税18.71万元,税后利润37.99万元。 方案三:投资入股,商务楼完工销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A、B两个公司税率相同,公司60万元税后利润不需补税,即A公司所获 经济利益为60万元,同时,A公司投资入股参与该商住楼项目开发,获得了开发经 验。 三种方案从节税角度看,第三种方案为最佳,但其缺点是A公司要承担经营风险, 且被投资方不负责还本。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第三种方案应持谨慎态度。第一种方案 与第二种方案相比,第二种方案税负较轻,但缺点是难以取得开发经验。第一种方案 的优点是A公司能够直接参与项目开发,获取开发经验,因此税务顾问建议该公司老 总采纳第二种方案,但是在合同中注明,以监督资金使用为由,参与B公司的经营活 动。该方案给予的启示如下:由于经营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红收入在收入性质上可 以相互转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经营方式以减轻税收负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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