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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税收选择

录入时间:2002-06-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3/2002信息】 在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科研机构进行 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分类管理,并在税收上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给予政策优 惠。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活动中非竞争领域进行非营利性机构分 类管理的科研机构可能会越来越多。由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分类管理,在我国 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还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遵循。因此,研究界定营 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的统一标准,研究对非营利性机构实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任务 就显得十分紧迫。研究对非营利性机构的基本认识,探讨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税收 政策问题。 何谓非营利性机构 国外许多国家经过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对非营利性机构的认识已经比较成熟, 有关非营利性机构的定性、分类的许多问题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一)性质。非营利性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或基金,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活 动。它与政府部门、营利性机构共同构成社会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 (二)特征。非营利性机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自愿性五个 方面的基本特征。 (三)设置条件。非营利性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非营利机构建立的基 本环境条件是市场规律占主导地位,还有一些条件是非营利性机构存在和发展基本前 提。 1、法律背景。在特定的法律体系中建立有关非营利性的法律、规则的可能范围, 以及对于保证一个非营利性机构正常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 2、机构与管理。非营利性机构在有关规定中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最高权 力机构的设置和结构;(2)管理者;(3)执行决策的程序。 3、个人利益限制。非营利性机构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无利润分配”,也就是 说,不分配利润,将所有利润都用于事业的发展,这是非营利性机构与营利性机构的 关键区别。 4、对公众负责。非营利性机构对公众主要负有两项责任:一是忠实,管理不属 于自己的财产或资金时,不牟取私利;二是开放,管理组织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无 “暗箱”操作的机会和可能。 在被赋予非营利机构法律地位之前,机构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一是资 本条件。资本条件适用于信托公司或基金会,这两种机构要获得非营利机构的法律地 位,必须达到最低资本数量的要求;二是成员条件。成员条件要求非营利机构必须达 到最低成员人数,目的是避免机构徒有形式,仅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和法律赋予非营利 机构的特权,而不为赞助者或利益成员服务。 (四)组织类型。非营利性机构要想在法律上被承认,也就是享有法人的权利、并 承担相应义务,首先必须是一种“组织”。但是,非营利性机构的组织模式却不尽相 同。常见的具有代表性的组织类型包括非营利公司、非公司组织、信托公司及基金会 等。 (五)非营利性机构的宗旨。正是由于宗旨不同才使得非营利性机构区别于其他组 织。按不同宗旨,非营利性机构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非商业性。有些国家规定,致力于商业活动的机构不具有非营利性机构的资 格。而有些国家规定,一个机构可以积极地开展商业活动,只要其收入用于公益并且 不分配给其成员,就可以享有非营利机构的法律地位。 2、共同利益。一个机构如果只为了其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工作也可视为非营利性 机构。这样的机构,包括诸如行业协会、职业团体、工会、合伙组织、友好社团和运 动俱乐部以及相关的组织。 3、公益目标。一个机构如果其宗旨是为了整个社区或社区一部分的发展,即可 以认为该组织是为公益服务的,可被视为非营利性机构。 国外非营利性机构的税收政策 世界各国对非营利性机构基本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范围、程度等方面差别较大,有些国家的非营利性机构被称为“免税机构”,而 在另一些国家的非营利性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 从世界各国非营利性机构的总体情况来看,有关对非营利性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非营利性机构自身的税务规定及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 于向非营利性机构捐赠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1、鉴于非营利性机构有很多类型,税收优惠政策会因机构类型或从事活动的目 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有些国家,只有某些类型的组织才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 遇。例如,英联邦国家中,只有纯粹从事慈善目的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才能具备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在另外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组织的宗旨是确定税收优惠政策 的主要依据。通常各国都将最优惠的税收政策给予为公共利益目的的机构,或者给予 那些对全民健康和社会福利来说至关重要的机构。 对非营利性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度也有许多不同,有些国家对非营利性机构 的全部收入免税,有些国家对其部分收入免税。各国税制不同,各税种的税收优惠政 策也会存在一些差别。另外,税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也会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 实施程度。 2、政策通过允许捐赠者在纳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的部分,鼓励社会 各界向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对捐赠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三个问题必须考虑:一是捐赠 机构的非营利资格;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三是提供捐赠者不同,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也会有所不同。根据以上考虑,各国制订税收优惠政策时坚持的普遍原则是: (1)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向税法规定的非营利性机构捐赠时,捐赠款可以从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而对不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非营利性机构的捐赠,则不能允许税前扣除。 (2)在各种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下,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标 准不同。(3)捐赠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各国税法通常规定企业 在向某类特定的非营利性机构捐赠时,捐赠者不同,扣除范围也不同。例如,在美国, 联邦税法严格区分个人和公司,对于公司一般允许扣除的限额为不超过其总收入的 10%,而对个人可以允许扣除多一些,在总收入的50%左右。 支持我国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税收政策思考 发达国家为保证非营利性机构社会公益性的积极作用,对非营利性机构都有严格 而明确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作保证,普遍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来自政府和社会各界 对非营利性机构运行的外部监督与评价机制,同时,非营利性机构也有较为成熟的内 部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体系,这对我们按照规范的非营利性机构的运行模式改革我国 相关公益性事业机构,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对非营利含义的理解 1、非营利主要体现为该机构提供的服务活动的性质,一般来讲,非营利性机构 进行的活动应是服务性、公益性的活动。 2、非营利也体现在该机构的资金来源上,非营利性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来自 社会的捐赠,包括个人和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的捐赠。理论上讲,政府是不应该 给非营利性机构拨款的,但如果政府需要非营利性机构提供其所希望的活动时,政府 是应该给予非营利性机构拨款的,但这种拨款必须被用于所指定的服务活动。 对于接受的捐赠资金,非营利性机构有责任将这些资金进行运营,以确保资金的 不断增值,并有一定的增值目标,以满足其提供公益性服务活动的需要。但这种资金 运营,非营利性机构不能直接从事,而只能委托给第三者(如投资基金、信托公司等) 来运作,因此,对非营利性机构的资金运作,不应该被判定为营利行为。非营利性机 构的直接活动只能是公益性的服务活动,间接性的投资活动的目标是资金的增值,如 果非营利性机构直接从事投资活动,则属于营利行为,是不允许的,要受到一定的处 罚。起码对其直接投资活动的收益应依法征税。 原则上讲,非营利性机构对于每年资金增值的部分(即利润),不能用于向内部成 员的分红,而是按要求全部使用在其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服务活动上。 (二)非营利性机构的宗旨就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服务活动或方便公民互助行为。 (三)对非营利性机构的要求 1、非营利性机构每年公益性服务的提供是有限制的,其资金增值多少决定了其 所提供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多少。因此,一般情况下,非营利性机构每年要确定一个资 金增值目标,以满足其提供公益性服务活动的需要。 2、非营利性机构聘请的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捐赠人没有利益关系的,并且管理人 员的工资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指导线。 3、非营利性机构的开支活动一定要限定在公益性服务活动的范围之内,国家对 非营利性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开支行为要进行经济处罚。 (四)税收优总政策的思考 国外对非营利性机构的税收管理很严格,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很全面,也很具体, 而目前我国对非营利机构税收政策的研究,只有一些对基本原则框架规定的认识。根 据我国现行税制的特点,并结合税制改革的要求,研究制定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具 体税收优惠政策及监管办法很有必要。 1、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1)国家应认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2)国家应该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鼓励,一般应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作为免税 主体。 (3)应有严密的税务管理规定,防止一些组织或机构假借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名 义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发生,搅乱市场经济秩序。 2、现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 税;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 条件的投资部分,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仅就其应纳税所得额余额部分 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对非 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其 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初步思考 我国应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指导下研究制定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税 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并形成完整的优惠政策制度体系。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活动属于市场经济领域中的非竞争性活动,是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补充部分。因此,可以对符合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条件,规范 运行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筹集的基金和运行过程中受赠资金,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 税。 (2)按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活动的基本方式,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所需资金 主要是来自其受捐赠资金(包括财政资助)的增值部分。因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动 用受捐赠资金采取非直接投资进行的增值活动,可以不被认定为营利性活动行为,并 对这部分活动增值收入部分给予免税待遇。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支出应仅用于公益性服务活动,如果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将资 金用于营利性活动,则要依法征税(在国外一般要征收支出税)。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地方税,在中央统一规定税收优惠 政策的具体原则后,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 (4)我国现行税法对捐赠问题已有一些规定,但还不够统一、规范、应对个人、 企业和其他单位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捐赠按照合理的标准给予所得税扣除,鼓励社会 各界关心和支持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促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将有利于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希望,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的各 类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能够得到蓬勃发展,造福人民。(m200204017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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