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10%的增长换取50%的抵扣
录入时间:2002-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2002信息】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税法对企业实际
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了加扣50%的优惠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
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
费用。
其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
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
研试制的费用。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9]49号)规定,国有、集体
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
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才能用足用活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应注意下列司题。
一、按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
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
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3.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
将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和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
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4.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
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
发费。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必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
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附报以
下资料: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上年度技术开
发费决算表;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上一个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集团公司集中
提取技术开发费,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
关审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
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审
批。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
发费,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集
团公司当年从其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
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使
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努力使技术开发费增长幅度达到10%
如果纳税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增长幅度达不到10%,则不能享受加扣50%的优
惠。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
如果把其他与之无关的费用挤入其中,则属于偷税行为。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提高研
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待遇来达到这一目的。
例如,某工业企业内设的科研所共有10研究人员,上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200万
元,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为215万元,则增长幅度为7.5%,小于10%,因
此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在年末对科研所人员每人发放5000元奖金,那么,本年度
的技术开发费将达到220万元,增长幅度为10%,可以加扣应纳税所得额:220×50%
=11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36.3万元。(a20020326007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