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22)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第五节 纳税人的义务
一、纳税义务的特征、属性和基本要求
虽然我们习惯上将纳税人称之为纳税义务人,传统观念中对纳税人的理解和认识
似乎也更偏重于义务的要求,但由于权利义务自身不可分离的一致性,使得我们对纳
税权利的漠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或造成纳税义务认识的欠缺与不足,没有能够认真地
从义务自身的内在要求以及作为纳税义务应当具有的属性特征方面对纳税义务作一番
研究。
从税收法制发展的角度,从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相一致、相协调的角度,从围
绕着税款缴纳而发生在税收法律关系全过程中纳税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应担负的职
责角度来重新审视纳税义务,发现纳税义务的特征、属性,揭示出纳税义务的构成与
表现等,不仅对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税收法制意义重大,而且对于维护纳税人的纳税
权利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纳税义务的特征、属性和基本要求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自然要求与法律的一致性
就其客观表现来看,纳税人应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税款似乎更应当看做是纳税
人的一种自然责任,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现代社会中,一种自然的客观的要求能否
最终成为行为人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并不取决于这些客观表现着的自然要求本身的内
容,而取决于这些要求是否最终“上升”为法律的规定,成为法定的义务,只有那些
具有一般社会约束意义的内容才可能通过法律规定而转为法律上的义务性,就对行为
人的制约而言,也只有在其成为义务规范后,才有意义和起作用。
(二)以财产给付形式来履行
如果说通过法律规定将原来为自然要求的东西“升格”为法定义务,使其取得普
遍适用和普遍遵从的一般要求,这是纳税义务的内在要求的话,那么,通过财产给付
的方式达到纳税义务的履行则成为纳税义务的最主要的外在表现。
税收说到底是一种财产支付、财富再分配,纳税义务集中的要求也就是税款的缴
纳,履行纳税义务更直接地体现在税款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地上缴,所以确认与衡量纳
税人义务的大小也就更多的以税款数额为根据,反映纳税人义务履行的程度也就更多
地用实际缴纳的税款数量来参考。
无论是实物的还是货币的,纳税义务履行形式上的这种财产支付属性所反映的恰
好就是税收本身的一种要求,是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最主要的作用形式和表现
方式。
(三)先期履行性
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义务的履行对于纳税人来说均具有不可动摇的先期兑现要求,
即无论发生什么事由,纳税人都需要先向税务机关缴纳一定数量的税款,税务机关以
税款缴纳作为其对纳税人纳税义务接受的一种表现,在不少情况下,纳税人一些纳税
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正是在这样一种纳税义务履行的先期性前提或基础之上才得以实现
的,没有义务的履行就没有相应的纳税权利。但是对纳税义务履行的先期性不能作任
意性解释,虽在先期要求纳税义务的履行是具有强制性内容的,但表现在一些对于纳
税人来说为具体纳税权利的内容方面,这种先期性要求是应当受到限制的和有条件的,
诸如争议抗辩权,税收减免申请权等。认识纳税义务履行的先期性要求,既要看到其
不可置疑的刚性要求一面,也要看到其与有关纳税权利相互制约共同作用的一面,只
有这样才能完整全面地理解纳税义务。
(四)纳税义务的单一性和直接性
比起纳税权利而言,纳税义务的履行具有相对单一和直接的特点。即对于纳税人,
只要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其所负的纳税义务便告履行完毕,这是义务履行形式
相对单一的表现;直接性的要求是指纳税义务比较起相应的纳税权利来说,它不需要
借助于其他方法的帮助就应当实现,义务履行具有直接完成与实现的特点。当然,纳
税人权利中所规定的应当为税务机关所履行的义务,并借此使纳税义务人履行义务更
有保证、更为充分的内容与此并不矛盾,前者解决的是应不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后者
解决的是如何更好履行纳税义务的问题,其性质要求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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