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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知识问答——国内避税中对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的运用情况怎样?

录入时间:2001-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1信息】 答:利用经济特区及其有关税收优惠进行 避税尝试和利润转移的作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生产企业的设置方法。 生产企业的设置方法是指某一投资或经营企业,利用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将企业 设在特区(或在名义上设在特区),而其业务活动则不在特区或不主要在特区进行。这 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业务收入不可享受特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 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通过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例如:我国私人企业集团 楠德公司就是具有这一特征的企业。该公司在我国海南岛注册,因此享受海南岛各项 有关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在其赢利后的前两年不纳 一分钱税,并在第三至第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此外还有一些税收优惠规定,详细 内容可参见本书附录(一))。然而,该公司自成立时起海南岛公司总部就成了一个虚设 机构,除了留几个人留守之外,其所有经营活动均在大陆进行(因此赚取了大量收入、 躲避了大量税收),获得的利润收入在头两年免税(而大陆按规定则要缴纳55%的所得 税)后3年仅缴纳7.5%的所得税(海南岛所得税税率为15%)因此5年盈利期间实际税负 仅为: [(7.5×3/5)]×100%=4.5% 比大陆减少税负: [(55%-4.5%/55%)]×100%=91.82% 很明显,将经济特区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地会有十分巨大的税收好处。但是怎样才 能在特区建立自己的机构,这个问题对不同企业和投资经营者有不同的选择途径。对 新创办企业来说,只要投资或经营项目符合特区需要,都有可能为特区所接受。对大 陆已有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特区设置虚设机构,如楠德公司那样,将其经营成果和利 润收入转移到该虚设机构,便可达到有效避税的目的。 虚设机构的作法原是跨国纳税人对避税地低税区的一种有效运用手段。国内避税 采用这一方法是伴随国内低税区(特区、开发区)的产生开始的。因此,在具体内容方 面,国内纳税者从跨国纳税者那里得到启发并吸取了一些有益的作法。 (2)商业企业的设置法。 商业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企业,商品的进出差价便是它的利润。商业企业 可以通过压低商品进价,提高商品售价的方式增加利润,也可以抬商商品进价、压低 商品售价的方式减少利润。商业企业对特区的利用在很大程度上采取的是后一种方式。 与特区商业企业有关系的非特区企业,或者在特区设置分支机构的非特区企业,可以 抬高从特区的进货价格,把更多的利润留在特区或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以达到一批商 品所得利润的总税收负担减轻,纳税额减少的目的。例如:1988年北京某一交电器材 公司从深圳一关联公司购入南朝鲜高士达录相机一批。正常的转让价格是2300元一台, 但为躲避内地的高所得税率,该交电器材公司以2900元一台的标准进货,并以3400元 一台售出,结果使其每台600元应得利润收入享受到减免税的照顾。 商业企业设置方法与转让定价方法相似,即通过特区或享受税收照顾的企业抬高 其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更多地留在特区或有关企业帐面上。从理论上讲,这种方 法适合所有商品的转让。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并不是这样。一般来说,利用这种方法保 留利润仅限于价高利大的工业品和稀有商品。这些商品的利润率较高,保留利润所得 远远大于保留利润所费。 (3)设置信托机构。 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行财产信托也是利用特区税率低、税收优惠多的一种方 法。财产信托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有价债券等统统虚构为特区 (或低税区)的信托财产,然后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低税区) 信托公司的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譬如,上海浦东区一集体企业1983年 将整个企业财产全部虚设为珠海市某一信托公司的财产。1984年该利润收入1347万元, 按当时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应纳税497.3万元。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 财产;其当年的实际纳税额为78.21万元,躲避了近420万元的税款。 利用特区(低税区)实行避税的方法除上面三种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内容,鉴于这 些内容与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低税区实行避税的方法相似,这里,我们就不 多述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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