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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涉外税制知识问答——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了所得税,在我国可否进行抵税?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在中国 境外的所得,已在国外缴纳了所得税。其在国内申报时,可凭纳税凭证在按照中国税 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其抵免的原则是:①纳税人可以在中国 申请抵免的所得税,仅限于其在中国境内的所得而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对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而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则不得在我国申请抵免。②纳税人在外国 缴纳的税款,在我国申请抵免时,如果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超过抵免限额的,不得给 予抵免,也不能结转计算。③纳税人如果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低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 计算的抵免限额,应将差额部分税款在我国补缴。如果此项差额是由于生活费较多或 其他特殊原因所造成,在我国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 申请减免。但准予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应补缴税款的额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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