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52)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205.隐性利润分配
公司支付给股东或关联人的很多种款项中,虽然可能不是以股息名义支付的,但
在税收方面可能根据税法被视为利润分配,征税时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将它们作为股息
来处理,通常将这些支付的款项称为隐性利润分配。在计算支付这些款项的公司的应
税利润时,这些隐性利润分配是不能作为费用扣除的,而要对收到款项的人按收到股
息进行征税。在法国等国,还要以拖延纳税为名对支付隐性利润分配款项的公司进行
惩罚,或者以逃脱罪名对这些公司进行更严厉的处罚。
这种被视为隐性利润支付款项的内容包括:一家公司为获得商品或服务支付给关
联公司的超过公平独立价格的价款;支付给股东的过多的股息;支付给股东的贷款或
预付金;根据付款公司所在国的法律中为防止纳税人隐匿利用资本造成税款流失而制
订的专门规定,而视为利润分配的对某些种类贷款支付的利息,这样的贷款包括“可
转换贷款”(即在一定阶段可转换为股份的贷款)、“参与式贷款”(即贷款利息视公司
赢利情况而定的贷款),或者是超过公司总资本一定比例(资产负债率)的贷款。
对这种被视为隐性利润分配支付的税收处理,可能会对在其它国家中的该款项的
收款人造成一定的后果,也可能在税收处理中会受到有关的税收条约中的有关条款的
影响。
206.资本弱化
一公司的自有资本少于借贷资本的状况称之为资本不足。由于对股息和利润的税
收待遇有差异,这意味着“资本不足”可作为一种避税手段。因此,当在正常状况下,
自有资本本应更为充盈,而某公司却要靠非自有资本,诸如贷款来周转时,由于为借
入资本付出的利息会作为经营费用而减少利润,而股息却只能从利润中分配,一般不
会减少利润,因此该公司就会因“资本不足”而捞到税收上的好处。在某些情况下,
当向非居民捐款供作资本者支付挂名利息时,该利息就会依税收条约比股息享有更多
的免征税源国预提税的优惠;并且如果由设在避税港的中介持股公司支付利息,则可
避开捐款人所在居住国家的税收。与仅靠公司自有资本维系情况下的应纳税收相比,
使用借贷资本,能使借入者和借出者都少缴相当多的应纳税款。因此,不同国家都以
不同方式防御和反击此类避税行为。有些国家根据财产交易形式替换规定或反滥用法
律规定,或实施正常公平交易原则,试图将支付的有关利息作为分配利润处理。也有
一些国家对公司的借债超过自有资产的部分,超过一特定比例者,将超付部分的利息
作为分配利润处理。由于决定任何时间都适用的借债额与自有资本额的自然比例远非
易事,但又没有更好的防止此类避税的对策,因而税务当局都普遍承认迄今没有十全
十美的措施。“资本不足”或资本弱化这种资本结构仅是被视为隐匿资本的大量现象
中的一种。
207.追溯规则
这是对某些不一定分配的收益进行再调整的规则。例如,美国采用这一规则防止
托拉斯组织在多年内积累所得不分配,只在受益者收入低的年份才将该累积起来的所
得分配给受益者,从而使受益人少缴纳所得税。按照追溯规则,如果累积所得被分配,
虽在受益者收取该所得的当年征税,但税额的计算要以在托拉斯产生积累所得的年度
收款人应税的累积所得为基数,据在确定其适用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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