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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56)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17.控制权案例 是指一家荷兰的居民公司如果是实质性地参与另一家公司,那么这家荷兰公司从 后者取得的利润可以免纳公司所得税。如果后者不是一家荷兰的居民公司,而荷兰公 司仅仅为了消极投资的目的而持有其股份,那么就不能对取得的这种利润享受免税。 因此,必须区分一家荷兰居民公司对一家非居民公司的参与是为了营业还是为了投资 的目的。 荷兰最高税收法庭于1973年11月7日的一项判决中裁定,一家持有非居民公司股份 的居民公司如果本身不经营业务,也就是说它与所控股从而取得股息的非居民公司没 有业务经营上的联系,那么,这种控股就被认定为仅仅出于投资的目的。这项裁决通 常称之为控股权案例。一家荷兰公司是一家设在外国的子公司的控股公司的情形被认 为是一种消极投资。 218.洗债券 洗债券是一种利用债券或其它可以飞翔卖的票据获取所得以避税的方法,目的在 于使所获取的所得具有资本利得的形式,以避免缴纳所得税或只按较低的税率缴纳所 得税。 该方法的最简单形式是“连同利息”或“连同股息”一起出售股票(这样购买者就 有权收取近期即将支付的任何相应的利息或股息)。收到的售价中(此种情况除卖给票 据商贩者外,一般均被视为资本文出),将不只是票据本身的基价,还将包括相当于预 期的利息或股息额。如果出售人在利息或股息支付以后立即又把原股票购回,价格中 将不含股息或利息。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个价将低于原来包含股息(利息)数 额的售价,因而使再购入该股票的人处于这样一种地位,即如不考虑税收因素,他等 于一直握有该项股票的所有权,并收到应付股息等构成所得。凡有可能使证券所有者 利用此种经营方式牟取税收利益的国家,其税法中都倾向于订立必要条款以限制或反 对此种不正当利益。 219.塞蒲路斯结构 是指在荷兰税法规定下,核定某项所得免除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荷兰税法规定: 为免除重复征税,可采取单方面的免税办法。凡在外国应征所得税的外国来源所得, 在荷兰可免税。因此,受雇职工来自国外的在国外不征税的所得,就不能享受免税待 遇。在中东各国受雇的职工,在当地获得的所得,特别受到上述规定的影响。为了使 这类所得也能符合免税条件,便在塞蒲路斯建立一个公司,作为受上述影响职工的名 义雇主。这样一来,这些人便成为受荷兰母公司派遣在中东进行业务活动的职工了。 塞浦路斯对这些职工的所得,最多只按6%的税率征税。付了这一点成本,荷兰的单方 面免税规定便可以适用了,从而可免除税率很高的荷兰所得税。这种避税措施一直到 1985年底仍在使用。此后,荷兰修订了单方面免税的有关规定,才使“塞浦路斯结构” 的作用消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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