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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礼品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一、礼品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礼品的规定,在对外交往活动中一般不赠礼也不收礼,由于难以 谢绝而接受的礼品,一律按国务院关于礼品的规定上交。 二、礼品的报关 以货运方式进口的礼品,报关时应交验下列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2.货运单据; 3.礼品清单一式三份; 4.中央各部和省、市、自治区厅(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证明。 经海关审核后,除汽车凭有关批准文件办理验放外,其他的均免税放行,并将礼 品清单一份退接受单位,一份转交收缴礼品部门。 三、礼品的收缴 国家规定的收缴礼品的单位 1.中央一级: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 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秘书处。 2.地方一级: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出口礼品 1.国家领导人率团出访,应免验放行。 2.我国政府代表(代表团)参加外国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友好省、市间官方首次往 来,礼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元的可予放行。 3.我驻外机构和其他出国代表团、组,对外馈赠的礼品按出访人数和时间的长短, 每访问一个国家,每人限人民币30-40元之内;大型文艺、体育等代表团每访问一个国 家,礼品总金额限五百元。 4.对来华帮助建设或免费讲学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回国时,准予携运接受馈赠 的少量礼品或纪念品。 5.上述各类报运出口的礼品超出限值时,应凭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的外事 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的证明验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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