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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出料加工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一、出料加工范围 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未制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 工或装配后,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出料加工,原则上不 改变货物的物理状态,对完全改变物理状态的境外加工,不属加工范围。 二、出料加工货物的报关 出料加工的货物,属暂时出口货物性质 (一)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下列单证: 1.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货运、商业单据; 3.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经海关审核后,如属征出口税的,暂准免税,但收取相当于出口税款的保证金。 如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暂准免领出口货物许可 证由海关将报关单等留存登记备案,并将报关单一份批注签章后退还报关单位,凭以 货物复运进口报关。海关对放行的出料加工货物,应附加标志;标记或取样留存。 (二)货物复进口报关时,应交验下列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货运、商业单据; 3.经海关签章的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征税放行。征税时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 境货物或原出境货物相同的、类似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如不能取得时,可用原货出境时申报的离岸价格代替,仍不能取得时,则以在境外支 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 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关税完税价格,以运出加工商品的税则归类确定关税税率进行征 税;并把进口货物报关单一份退交报关单位,凭以向货物出口报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海 关销案。 三、其他情况 (一)出料加工仅限于因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至境外进行某项 工序的加工;对国内具有生产能力的加工,海关不予备案。 (二)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加工期限为六个月,如确需延期的,须报经海关批准, 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出料加工的货物未在限期内运回者,经营单位应向出口登记备案的海外补办 正式出口手续(包括领出口许可证的补证和出口税的补税)。 (四)出料加工的货物,如国外委托加工的外商,又同时是购买我方用出料加工复 进口转作进料加工成品的购买方,可比照海关对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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