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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总汇——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 定抵扣。 2.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6月下达了(94)财税字 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 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 40%的税率计征。 4.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本规定 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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