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总汇——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
定抵扣。
2.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6月下达了(94)财税字
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
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
40%的税率计征。
4.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本规定
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