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总汇——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年底以前,对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见(94)财税
字第053号。
3.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
政策。上述国家级新产品见《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
4.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
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该政策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5.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以
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返。本政策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