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总汇——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年底以前,对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见(94)财税 字第053号。 3.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 政策。上述国家级新产品见《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 4.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 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该政策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5.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以 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返。本政策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