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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总汇——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 中国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 情资料以及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凡是没有营业投入、服务收入的,都不 征收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企业的委托,在中国境外进行代理推销商品 的业务所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项收入,免征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和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 费,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准确提供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 的税款的,其利润可由原定的15%减为19%核定,按其业务收入额计算应纳税的所得 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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