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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最佳会计处理方案——消费税最佳会计处理方案(1)

录入时间:2001-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1信息】 一、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涵义与特点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日前征收消费税的国家和地区有100多 个。缴纳消费税,一方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特定的差别税率,达 到调节消费或限制消费的目的。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税种衔接上具有延伸性。缴纳消费税商品的价格中,过去就一直含有产 品税、增值税,而且比例相对较高。现在按照统一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的确有原税款 不能全部征收上来,因而设置了消费税这个税种,将未收上来的税款征收入库,以解 决既要统一增值税率,又要维持原有税收水平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消费税 是个新设置的税种,但并不是额外向消费者再征收一道税,不过是增值税的一种延伸 税。 (2)在缴纳范围上具有限定性。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缴纳范围只限定于以下几个 方面的消费品:流转税制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 高档、奢侈的消费品;为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而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 费品以及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具体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 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焰火等11类消费品作为纳税范 围。 (3)在纳税环节上具有单一性,与增值税在各个有增值额的流转环节都要纳税 不同,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只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尽管消费税与增值 税具有“血缘”上的连带关系,两种税又是交叉缴纳的,但增值税实行的是多次课征 制,而消费税实行的则是一次课征制,在纳悦环节上具有单一性。 4.在税款负担上具有转嫁性。与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价 内税,消费税之所以是价内税,主要是因为增值税已是价外税,而交叉缴纳的消费税 又是增值税税基的组成部分,为了使衽以价定率缴纳消费品的税基与增值税的税基保 持一致,即均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税基,遂将消费税确定为价内税。 尽管在这一点上消费税与增值税有区别,但在税收负担的转嫁性上二者是相同的,只 不过转嫁的方式不同,应税消费品价格中所含的消费税款最终要转嫁给消费者,由购 买消费品的消费者负担。 (二)消费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是从1994年1月开始实施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与增值税的纳税人范畴是相同的,消费税的纳 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这也是两种税交叉关系的体现。 2.税目与税率。消费税的税目是消费税缴纳范围的具体体现。消费税共设置厂 11个税目,有些税目下面还按照消费品的等级或品种设有子目。 消费税的税率采用了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并举的方式,在确定有差别的税率比例 或定额时,除了考虑消费品原有税负水平外,还考虑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和 财政需要、消费方向的引导、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与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借鉴 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及通行的做法。我国现行消费税规定的具体税目和税率如下 表所示: 如果纳税人兼营不同的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 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例如,化妆品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税率为 17%,如果将化妆品与护肤护发品配套组装成礼品盒进行销售的,则从高适用30 %的税率。 3.减免规定。如前所述,消费税是以某些特定消费品为选择对象缴纳的一种税, 这些消费品一般都是非生活必需品,只有那些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与消费水平的购买 者,才会成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况且,缴纳消费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限制过度消费,调 节消费水平,因而消费税不存在一般意义的照顾性减免税。 但是为了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 法,对出口产品免纳消费税(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这一点与增值税的有关规 定相同。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的连带关系,消费税出口退税的办理与增值税出口 退税的办理往往是同时进行的,其程序与方法也是相同的。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45% 2.乙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包括名种金、银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 八、柴油 升 0.1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 8% (含2200毫升) 5% 气缸容量在1000-2200 3% 毫升的(含1000毫升以下的) 6% 2.越野车(四轮驱动) 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 3% (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5% 3.小客车(22座以下面包车)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 5% (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除此之外,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消费税而增加的税负,经企 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适当的年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4)纳税环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但在具体交纳 税款时,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①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这里的“销售”是指有偿 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 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各种行为。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 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是终产品实体的,不纳消费税,如果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 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由生产者于移送使用时交纳消费税。 ③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税,即由纳税人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 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税,由受托方于纳税人提货时代收代缴消 费税。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于按 规定抵扣;直接进行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④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海关于纳税入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代征消费 税。 消费税关于纳税环节的具体规定,体现了消费税纳税环节的单一性和税不重征的 原则。 (5)申报纳税的地点期限。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纳税人设有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 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②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 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完全相同,交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交 纳增值税。规定相同的纳税期限,便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税款,也便于税务部门进行 征收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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