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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最佳会计处理方案——增值税最佳会计处理方案(4)

录入时间:2001-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1信息】 四、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凭证与帐簿 (一)专用凭证 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凭证,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 让证明单”两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额的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原始凭证。 它集商事凭证、计税凭证与完税凭证三重作用于一身,将商品和劳务从生产到消费的 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结起来,集中体现了增值税税负的完整性与其内在制约机制的连续 性。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与格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的地方, 在于它不仅具有作为商事凭证的一般性内容,而且加入了税款计算的有关内容。专用 发票中显示了三组数据,一是根据商品或劳务的数量与单价计算出的“金额”,即购 买者所支付的价款;二是根据“金额”与增值税率计算出的“税额”即购买者在支付 价款的同时支付值税额;二是根据“金额”与“税额”相加计算出的“价税合计”, 即购买者支付的全部款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参见下表: 表3 ××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略) 专用发票至少包括四个基本联次: 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保存在原发票的装订本中,发票联:由购货方作付 款记帐的原始凭证: 税款抵扣联:由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记帐联:由销货方作销售记帐的原始凭证,连同记帐凭证一起归档保存。 如果纳税人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印制进货、销货及库存单的 能力,并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样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在印制时加有防伪标志,纳税人 应注意识别。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制要求。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字迹清楚。②不得涂改。③项目填写齐全。④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 金额相符,⑤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⑥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 致。⑦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⑧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 票。⑨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⑩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①+⑩不得开具票样与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如果专用发票的填制不符合以上各项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 收。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关系到销售的实 现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限,特别是在各会计期间的临界日前后,将开具专用发票的日 期提前或滞后,会直接影响当期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多少和销售方销售额的大小,从而 影响当期增值税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具体规定如下:①采 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②采用交款 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③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 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⑤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 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移送货物的当天。⑥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⑦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任意提前或滞后。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购销双方,征纳双方都 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纳税人应当像对待钞票一样妥善保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并指定 专人保管;税款抵扣联应按要求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查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不得 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其本联次。 对专用发票的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纳税人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向税务机关作如实报告,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5)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是增值税根本性改 革的标志之一,也是建立科学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①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除了购进免税农产品和进口货物以外,进行税款抵扣 的唯一依据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这项税款,对销售方来说是销项税额,对于购 买方来说则是进项税额。如果将增值税纳税环节之间的关系比作一条环套环的“纳税 链”,那么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则起着承上启下,将各个环节联结在一起的作用。 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税额抵扣,不仅简化和规范了计税过程,方便了税额抵 扣,避免了税额抵扣中可能发生的争执,而且可以利用纳税人之间的内在制约关系, 实现自我监督与连锁审计,减少和避免计税过程中的疏漏。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分显示出价外税的特点,价格与税金界限分明,税负的转嫁 性显而易见,打破了增值税实行价内税时,税款由纳税人负担的假象,有利于避免纳 税人以投机取巧谎报销售额或力争减免税的方式来增加利润,从而促使纳税人以降低 成本的方式提高经济效益。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使得增值税会计核算从原始凭证开始就形成一种“体 外循环”的相对独立的核算体系,外购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及劳务的成本中不再含 有增值税因素,对外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价格中也不再包括增值税额,最终应纳税 额的计算也不受资金循环与周转的直接制约,这为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范化提供了必 要条件。 2.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是由税务机关开具的,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套使 用的辅助性原始凭证。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难免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如果购 买方尚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可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等主动退还销售方。销 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等联次上注明“作 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如果购买方已付贷款,或者贷款未付但已 作过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等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1)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内容与格式。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 证明单的内容与格式见表3。 属于进货退出情况的,应将退货名称、单价、数量、货款及税额填写在“进货退 出”栏内,填写内容应与原购进专用发票内容一致,票、货、单相符。属于索取折让 情况的,应将货物名称、货款、税额以及要求折让的金额填写在索取折让栏内,也应 票、货、单相符。 证明单由税务机关根据购货方提供的原购货专用发票的内容开具,并加盖主管税 务机关印章,方能生效。纳税人无权自行开具证明单。 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具证明单的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由 购货单位留存。 (2)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使用与保管。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 证明单开具之后,由购货方送交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并决走受理后,应根据退 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给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 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而发票联,税款抵扣联则作为购买方扣 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如不按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扣减当 期进项税额,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证明单的使用进一步加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在制约作用。购货方要想退货或 索取折让,必须先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单,销货方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能给购货方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得不到红字专用发票就得不到退货款或折让款及其所属税 款;而没有红字专用发票,销货方就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同时购货方也不得扣减 当期进项税额。证明单的使用,涉及到购销双方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尽管使用方法比 较麻烦,还是应当予以足够重视,特别是在款项比较大的情况下更不容忽视,以保证 纳税核算的准确性。 表4 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县(市、区)支局 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略) 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发票管理的规定进行 完善保管。 (二)帐簿 根据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总帐科目下设置“应交 增值税”明细科目,开设“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帐簿格式可选用多栏式或三栏式。 1.“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帐 “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帐,是根据增值税的计税特点与计算要求,设有“进 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的明细分类帐。其基本格式如表5所示: 表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略)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当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减的销 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相关出口手 续以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 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纳税人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 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时,用蓝字登记。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纳税人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 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纳税人已交纳的增值税额。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子登 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期末如果贷方合计大于借方合计,为贷方余额,表示纳税人尚未缴纳的增值税额,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如果借方合计大于贷方合计,则为借方余额,表示纳税 人尚未抵扣或多缴的增值税额,可在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中继续抵扣;如果借、贷方 合计数相等,余额为零,则表示纳税人已结清了税款。 “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之所以登记在贷方,是因为,“出口退税”退 的是已经交纳的进项税额,应当抵减登记在借方的进项税额,但为了使出口退税的核 算有一个完整的全貌,以便了解退税总额,将其单独作为一栏设在贷方;“进项税额 转出”转出的是已记入借方“进项税额”又因各种原因不得抵扣而应当转出的税额, 为了便于了解转出税额的核算情况及其转出总额,也将其单独作为一栏设在贷方,即 “出口退税”与“进项税额转出”两个专栏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减项目设在帐户 的相反方向,以示冲销。这种精心设计的帐簿格式,既可以清晰地反映各项核算内容 及其核算结果,又可以满足计算税款的需要,使抵扣税款的过程在帐户中一目了然, 这可以说是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的又一独到之处。 2.“应交增值税”三栏式明细帐 采用三栏式明细帐,纳税人除了在“应交税金”总帐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外,还应设置“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已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额”、“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科目。按以上明细科目 设置明细帐户的结果,相当于将一个多栏式明细帐户分解为多个三栏式明细帐户,当 日常经济业务发生时,先记入有关的三栏式明细帐户,期末,将“增值税--进项税额” 和“增值税--已交税金”等帐户的余额,分别转入“应交增值税”帐户的借方,将 “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帐户 的余额,分别转入“应交增值税”帐户的贷方。借、贷方发生额相抵之后若为贷方余 额,表示纳税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额;若为借方余额,表示纳税人尚未抵扣或多交的 增值税额;若为零。则表示纳税人已结清了税款。 在采用三栏式明细帐的情况下,“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与其他相关明细 帐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可用T字帐户关系图表示。见图式:(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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