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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方式(2)

录入时间:2001-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1信息】 [案例二百七十四] 深圳三洋电子公司届日本企业,三九坂源每月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10万元,在 日本适用税率50%,每月应纳税款5万元。因工作需要,三九板源被派来华在该企 业驻京代表处工作。由于该企业对派驻海外的人员实行税收平衡计划,因此,其在华 期间仍负担原在国内支付的税款部分,该代表处每月支付其薪金5万元,负责其在华 的税款。 如按规定原则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0-50000-800-3200-6375)÷(1-35%) =60962(元) 由于其实际取得的薪金为10万元,大于按规定原则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6 0962元,则应按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00000-800-3200)×40%-10375=28 025(元) (二)对捐赠扣除计税的反避税技巧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 捐赠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 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的捐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鼓励个人向公益事业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以推动公 益事业的发展。规定对教育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给予扣除,这不仅体现了国家的政策, 也符合国际惯例。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有关的计算公式为: 捐赠的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1)实际捐赠≤捐赠的扣除限额时,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 (2)实际捐赠额>捐赠的扣除限额时,则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 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对捐赠扣除计税进行反避税时,应着重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纳税人的公益性捐赠是否通过了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我国税法规定,只有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未经过上述机关、团体的捐赠,即由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所称的社 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 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 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二是捐赠款是否用于教育事业、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或贫困 地区,捐赠款是否超过允许扣除的比例。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是纳税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超过捐赠扣除限额的部分,由 纳税人自行负担,不得以任何形式抵减税款。 在具体反避税技巧方法上,可以结合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与办理捐赠事宜的有关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取得联系,落实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是否真实,捐赠数额是否如实 申报,捐赠款项是否已经到位,防止纳税人利用公益捐赠扣除项目少缴纳税款。 [案例二百七十五] 江西九江公民汪德松1997年取得承包经营所得7.5万元,向希望工程捐款 1万元,通过民政局向当地敬老院捐赠1万元,又向当地的一所小学捐赠2000元, 还出资3000元赞助当地举行的环城赛跑比赛。 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汪德松向当地小学的直接捐款及赞助开支都不符合从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条件。只有向希望工程的捐款和通过民政局的捐款,符合捐款 扣除条件的,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0%,(即7 5000-800×12)×30%=19620元,汪某提供的符合捐赠条件的实 际捐赠额为2万元(10000+10000),超出捐赠扣除限额380元,不予 扣除。 汪德松1997年应纳税额为: [75000-800×12-19620]×30%-4250 =9484(元) (三)个人所得税税额抵扣的反避税技巧 1.对于中国境内已纳税款抵扣的反避税技巧。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人所得, 达到纳税标准的,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如果一个纳 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人所得的,纳税人就应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的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对从各处取得的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其在支付所得税的当地被扣 除的税款,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对在中国境内已纳税款抵扣的反避税技巧,应注意以下三点: (1)应要求个人提供取得收入单位的明细工资、薪金单据和该项工资所得的完 税凭证原件,如有必要,也可以到支付单位调查核实,看有无漏计所得; (2)应审查代扣代缴单位在计算税额时是否分别扣除费用; (3)应审查个人同时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所得,是否办理合并申报纳税。 [案例二百七十六] 刘德林在金桥实业公司任职,同时在信城发展公司、安东电子公司兼职。199 7年5月,刘德林从金桥实业公司取得工资及奖金收入1000元,金桥实业公司为 其扣缴个人所得税10元,另从信城发展公司取得兼职收入500元,从安东电子公 司取得兼职工资及奖金收入1200元,安东电子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 元。则何某1997年5月的应纳税款情况如下: 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计=1000+500+1200=27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700-800=1900(元) 应纳税额=1900×10%-25=165(元) 刘德林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个人所得税: 165-10-20=135(元) 对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 金所得,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扣 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 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 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所 得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年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 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 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确定。 [案例二百七十七] 钱帮东为珠海雅联雇佣的中方人员,1998年10月该公司支付给钱帮东的薪 金为7200元。同月,钱帮东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900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应由雇佣王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王某7200元工资、 薪金时,减除费用,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给王某的900元工 资,不再减除费用,以金额计算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①珠海雅联公司应为钱帮东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7200-800)×20%-375=905(元) ②派遣单位应为钱帮东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900×10%-25=65(元) 应纳税额=(7200-900-800)×20%-375=1085(元) 因此,钱帮东还应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115元(即1085-905-65)。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 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 分按照有关规定须上交派遣单位(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 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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