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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进出口关税的节税方法——利用进出口中减免税规定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1信息】 在我们整个的进出口税收节税策划中,减 免税可以说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减免税做为一国税收制度中的税收优惠措施,从其 独有的魅力吸引着众多的投资者、生产者,特定课税对象所有者循序步人国家税收政 策的引导中去。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也由此取得了其带来的巨大收益。因此, 作为企业(纳税人)进行节税策划的重要内容,总是想方设法地从海关或税务机关取 得减免税资格。这种资格一方面来自国家对纳税人的“外律”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纳税 人本身的“自谋”。而节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纳税人针对税法的一种“自谋”行为。 减免税自然就成了这种“自谋”猎取的对象。合理尽量、尽可能地利用税法所提供的 减免税优惠规定税收剩余,就是本节所要讲述的内容。故本节主要是从进出口税制结 构上从铺述的方式将减免税规定显献给纳税人,以期纳税人能够从中做出理性的选择, 达到节税的效果。 一、增值税及消费税减兔规定(进出口环节) (一)纳税人进口下列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 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衣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物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来料加工及来料加工业务管理。 1.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的委托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申请 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证明上的防伪标记暂空),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依照规定受理审批。加工企业所在地征税的税务机关凭批准签章的“来料加工免税证 明”审批该项加工业务的免税。货物复出口后不予退税。加工企业结算兔征项目销售,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出口企业1994年1月1日后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销售给 加工企业加工后收回复出口的业务,出口企业销售进口原材料时应开据增值税专用发 票,其所列销项税额申请填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 准后,该项应纳税金额,从当期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中抵扣。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该项 应交税金不计征入库,但须凭借持有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1993年底前进口原材料减免税已从应退税中抵扣完的不再抵扣,这部分进口 原材料在1994年销售发生的盈亏,应按原规定计算应补(退)税额,在当期出口 货物退税中予以抵扣(退)。 (五)利用国际金额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 国内出口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对出口企业中标货物的销售可视为出 口销售,比照适用纳税人出口货物零税率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中标货物财务报销 后,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凭证申 请办理退税。 (六)下列企业的货物将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的外汇支付 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 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以上主要是一些进出口环节增值和消费税减免税规定的编列;其昭然于税法之中。 但我们知道,税法只是一个大的框架,随着情况的变化,一些具体的细则、办法需要 适时加以调整,而这些调整由于时间上的原因,显得比较零散。下面,本节将新税制 颁布以来的有关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一些调整规定罗列于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对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 知》: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金属 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 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但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 率征税。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 问题的通知》: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 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 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4.《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外贸企 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为出口技 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自营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受与外贸企业 同等的出口退税待遇。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 (鱼种)苗免税的品种限定在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进口宠物、观赏物照常 纳税,但对公安、军队等部门进口所需的工作则予以免税。(2)为了便于操作,海 关应凭农业部在进出口种畜(禽)需审批表加盖的种畜(禽)进出口专用章为依据确 定免税。(3)本通告从1994年8月15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金银首怖消费税及农业柴油机 等增值税率的通知》:金、银首饰,以金、银为基底析包镀其他贵金属的首饰,以及 上述首饰的镶嵌首饰,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另将农用柴油机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 17%调整为13%;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 上调整1995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间前所征税款不予调整。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鉴于过去这 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 收消费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经 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9.《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 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时调整低消费税税率的 通知》: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 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4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不予调整。 二、关税减免规定 (一)根据条例规定,以下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的,可以免征关税: 1.一张票据上应税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装载的燃料、物资和饮食用品; 5.关税对某些遭受损坏损失的进口货物做了一些减税规定。 (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寄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中免税部分(见表) (三)保税制度中对三资企业有关免(减)税规定。(略) (四)经济特区有关减免税规定。(略) (五)船舶吨税中有关免税规定: 1.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 2.我国政府机要机关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3.经当地港务机关证明,属于驶入我国港口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 并且不能上下客货的; 4.专为上下客货及存货的泊旋趸船,浮桥趸船和浮船; 5.在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驶离我国港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6.船舶吨税不足人民币10元起征点的船舶。 为了使减免税节税策划更具实现性,下面将近期海关总署的一些公告陈述如下: 1.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各经济特区内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 进口自用免税物资实行核定额度管理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7月1日起,本特区内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进口自甲免税物 资、应先向经济特区计委(计划厅、局)申办《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额度证明》, 再凭以向特区海关办理免税进口审批手续。货物进口时,应持特区海关签发的征免税 证明在本特区口岸向海关办理手续。 (2)凡持有海关6月30日(含当日)之前开出的征免证明,货物在7月1日 (含当日)之后报关进口的,进口人应在货物进口前向特区计委(计划厅、局)补办 《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额度证明》,并凭该证明到特区海关重新办理征免税证 明。 (3)进口人在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程序换领新的征免税证明后,其货物在9月3 0日(含当日)前进口的,可在原定进口口岸报关,逾期进口的,一律按规定在本特 区口岸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为统一税收政策,有利于平等竞争,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 务院决定调整部分关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现公告如下: (1)自1995年1月1日起,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 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 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餐料等20种商 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属于国际组织(不包括民间组纨)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 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定的协议规定可享受减免税 的除外。我国各类出国(境)人员及台胞、华侨携带进境或在国内免税购买这些物品 的规定暂时给予保留。 (2)外籍华人和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入境或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 列入公告第一款中的20种商品中的任何商品,从1995年1月1日起一律照章征 税。 (3)原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常驻机构以及各类开放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 等准予免税进口的办公用品,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进口,自1995年1月 1日起照章征税。 (4)各地的进境口岸免税商店和各经济特区试办的外币免税商店,自1995 年1月1日起,停止进口免税商品。凡在1995年12月31日前,在国家批准的 额度内,已进口的商品,在1995年3月31日前仍可免税销售,逾期一律照章补 税。 正如本节开头所说,之所以要把现行进出口税制中的减免规定加以罗列,其目的 在于使在进出口环节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能够获取对减免等优惠规定的一 个全面的,整体上的认识,从而在进行节税策划时,不至于头重脚轻,顾此失彼。税 制做为单个税收法规的复合体,具有多层次性、多方向性,在节税策划时必须做到统 筹安排,通过多种方式的收益比较,择优选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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