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按税种分类的节税方法——利用居住天数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一、计算步骤与节税
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应在对纳税人判断、所得来源地判断、所得性质判断的基础上
进行,其计算步骤为:第一,计算在华居住天数;计算天数的目的在于判断居民和非
居民,而非居民则对节税有利。
第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节税角度看,应纳税所得额愈小愈好,并尽可能灰
色化。
第三,计算扣除限额。从节税角度看,扣除限额越大,计税依据越小;计税依据
越小,对节税越有利。
第四,计算所得税金。从节税角度看,当计税依据一定的前提下,税率则是节税
的关键。因此,计算所得税金时,应尽可能挂解低税率,对节税有利。
二、居住无数的计算与节税
计算居住天数的节税者应本着下列原则:
第一,分纳税年度计算,即按年而不是跨年度计算。如果跨年居住的,应分别在
每个历年中的居住天数。举例来说,某外籍人员,1993年12月10日来华,1
994年1月15日离境。他在中国居住天数为:1993年为22天,1994年
为14天。
第二,计算实际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
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累计多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三,从离境之日算起,离境之日不算在内。
举例:某外籍人员,1993年3月1日来华,5月20日离华,同年6月1日
入境后于6月30日离华,则该人在华居住天数为:
第一次在华居住天数为:
3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1天(从3月1日至3日31日)
4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0天(从4月1日至4月30日)
5月在华居住天数为19天(从4月1日至5月19日)
合计居住天数为80天。
第二次人华为6月1日。离第一次离华日不超过30天,属临时离境,不扣减离
华天数,应连续计算。因此,第二次在华居住天数为:
5月为12天,
6月为30天,
合计为42天。
两次来华居住天数为80+42=122(天)。
在以上计算中,节税者要善于利用临时离境的概念,争取扣减天数,具体策略是
一次超过30日离境累计离境超过90日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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