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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国际避税的一般方法——货物的流动避税法(2)

录入时间:2001-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1信息】 三、转让定价避税法 与国内避税相似,转让定价是国际避税的重要方法。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以转让 定价方法避税的条件似乎比国内避税所需条件还容易形成。这是因为:第一,国与国 之间的税收差别比国内行业、部门间的差异大,而且这种较大差异在各个方面都可以 显示出来。第二,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或总机构与驻外常设机构之间的 相对独立形式及彼此之间业务财务联系的广泛性,使它们有较大的余地实现产品价格 转让。 国际间依各国税率高低状况分为高税区和低税区。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方法避 税在很大范围内是利用税区差异实现。我们可以从一个简单的例子看到一个公司集团 在有关国家对转让定价没有实行控制的情况下,如何利用联营公司间定价减轻税负。 假定ABC公司集团的三个公司A、B、C分别设立甲、乙、丙三个国家,公司法人所得税 税率在甲、乙、丙三国分别为50%、40%、20%。A公司为B公司生产组装电视 机用的零部件。现在A公司以1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本应以120万 美元的价值直接售给B公司,经B公司组装后按150万美元的总价投放市场。这样A 公司的税负效应为: (120-100)×50%=10(万美元) B公司的税负效应为: (150-120)×40%=12(万美元) 公司集团总的税负效应为: 10(A公司税负)+12(B公司税负)=22(万美元) 然而,为了减轻税负,A公司没有直接对B公司供货,而是以105万美元的低价 卖给C公司,C公司转手以140万美元的高价转变给B公司,B公司的成品价以150 万美元总价格出售,这样一来,A公司税负为: (150-140)×50%=5(万美元) B公司税负为: (150-140)×40%=4(万美元) C公司税负为: (140-105)×20%=7(万美元) 公司集团总税负为: 5+4+7=16(万美元) 减少纳税16万美元。甲国国库损失5万美元,乙国国库损失4万美元,丙国国 库增加7万美元。 纳税人一般不承认通过转让定价来实现纳税最少是错误的,仅仅承认对某些目的 来说,此路不通或可能防碍生产。当有两种在经济和法律上均是无可非议的价格可供 选择时,如果第一种价格比第二种价格会吸引更多的课税,那么唯一合理的选择必须 是第二种价格。为此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标准是正常交易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税务 上可以接受的价格是正常市场价格,这是在类似的条件下参与交易的各方同意的价格。 然而,很少能够实现这一理想的价格,一般也难以找到正常市场价格。究其主要原因, 在于各国间,各企业间不存在完全的自由竞争,因此,有关当局只好在日常工作中, 运用许多主观假设和经验法则来处理转让定价问题,从而结合法避税带来较大弹性空 间和许多机会。 四、租赁避税法 借助于各种租赁方式可以将货物置于别人支配之下其最主要的方面是工业、商业 和科学设置的租赁。这是一种较先进避税方式,近年来,国际社会较流动,且有日益 扩大的趋势。给各国国内和国际税收领域带来了一连串新问题。在这些新问题面前, 老一套税收立法显得束手无策,现有的税收协定范本也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所 以该领域成为当前国际避税活动的一个新的乐园。 长期以来,没有受到重视的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租赁,从本世纪60年代起, 脱颖而出,30年来,迅速发展成为一种国内和国际企业的重要经营方式。在大多数 工业化国家中,已成为独立门户的新行业,并拥有一大批为之提供服务的会计师、银 行家、律师、承保人等。 一般情况下,某些企业永久拥有的可供自己使用的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在一定 时期内,可能会处于闲置状态。与此同时,另外的企业出于短期目的急需这批设备。 此时,双方可以融通一下,以临时性非正式方法满足后者要求。在承租人的短期需要 出现某种规律的地方,这种需求就成为设备的固定出租人进行活动的基础。租赁也可 以成为推销商品或提供商业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生产先进的技术装备的制造商的客 户,可能宁愿租赁这样的产品而不是购买它。同样在运输领域中,一个企业可能宁愿 租赁集装箱而不是去购买集装箱,宁愿租赁卡车,船舶而不去请求运输企业为其提供 服务。 租赁除有融资融物的作用之外,还有财务上的好处,并还有其它妙用。可以把它 当成一种手段,在同一集团内部将一个企业的资产光明正大转移给另一企业。出于减 轻税负的目的,这种租赁就是租赁避税法。这种避税产生的根源在于在经营租赁或融 资租赁中准可以要求折旧,准又以扣除成本,谁必须承担损失风险。一种国际上惯用 的避税手段是高税国的一个公司购置一项资产,比如以借入资金购买并将其按其可能 达到的最低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的一个联营公司,后者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再租 赁给另一联营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能获取双重税收上的好处:一是A国出租人和B国承 租人都借以扩大折旧,作为扣除避开所得税;二是除了折旧外,通过租赁业务,有权 享受对投资的税收鼓励。这些都为国际避税提供了用武之地。 五、避税地避税法 资金向避税地的流动是国际避税的惯用伎俩,主要渠道为基地公司的信箱公司和 中介业务。 (一)基地公司 在国外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大量文献中,基地公司是一个常见词汇。这个概念的 系统论述是由威廉·吉本斯于195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中的第一篇文章中提出 的。基地公司被解释为基地国概念中的一个要素。吉本斯指出:一个公司的外国基地 是一个对其国内法人得自本国之外的来源收入,只征收可以忽略不计的所得税和资产 税,或干脆不征这类收入的国家,这种国家被称为基地国;出于与第三国进行营业目 的,而在一基地国中组建的法人或其它责任公司称为基地公司。所谓第三国经营,包 括通过代理人或分支机构进行的营业和借助于控股公司仅仅是为了收取外国与公司支 付的利息,股息或特许权使用费这两方面的活动。因为基地公司的基本特点是它被基 地国之外的企业合法地加以利用,这个企业既可能是在其股东或其它权益所有者生活 的母国之外,也可能就在母国之内。从实践中看,基地国已成为避税地或低税国的代 名词。因而基地公司构成了避税地功能的基础。 (二)信箱公司 信箱公司是在选定的居住国中,由依法组建的必要法人形式,经必不可少的登记 注册程序而形成的“纸面”公司。因而信箱公司的核心是公司的存在体现在纸上,并 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信箱公司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经济职能,象承担国外营业风险, 集中开对外贸易发票或保守营业秘密等,但如果其潜在的经济活动实际上是在别处进 行,仍要将这类公司归入信箱公司。例如一个在瑞士拥有合法活动中心,但金额管理 活动是在原西德进行的公司,在瑞士就是纸面公司。信箱公司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 的,如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公司等。在国际避税和国际偷漏税活动 中信箱公司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然而在很大程度上,信箱公司的地位及其交易能否 得到各国财政当局的承认,对纳税人来说是种麻烦事。 (三)中介业务 中介业务起到了介于所得和利润源泉与最终接收者或收益人之间的积累中心的作 用。中介业务可能具有财务和非财务目的,或二者兼而有之,正象它们具有财务和非 财务职能一样。中介业务可以发生在低税国或无税国和高税国中。在后者,税收条约 或协定是供使用的主要工具,在前者主要是由于没有什么大量的课税而为中介业务提 供了活动范围的。 六、分支机构避税法 对跨国避税者来说,利用分支机构可以产生以下有利的避税效果:(1)总机构 (包括总公司,总经营机构)直接控制经营活动,可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减少填报帐 表,审计帐目和遵守公司法等各方面麻烦,可以不公布或少公布财务资料。(2)可 以免缴资本注册税和印花税。(3)没有或者可以减少劳工及职工参与其它活动。碰 到机会时,可以较为容易地实现转让定价。(4)可以避免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 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5)在股份资本中,不会象子公司那样对外国参股有最低额 和最高比例的要求,企业也无需有当地股东或董事。(6)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将税 后利润转移回国。(7)可以利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有利形式,比如免税法等。(8) 总机构对国外分支机构负法律责任。(9)国外新建机构或企业在初期发生亏损时, 可以冲减总机构的全球利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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