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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我国台湾省节税方法——未分配盈余的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所谓未分配盈余,是指公司盈余未分配给 股东而促留在公司的部分,亦称之为保留盈余。保留盈余为公司的储蓄,如不予分配, 可健全公司资本结构,增强企业营运能力,但公司盈余长期保留在公司内而不分配, 则个人综合所得税无法课到,形成综合所得税的避难所,税法乃有盈余超标准应予分 配的规定,因此,公司未分配盈余分配与否,实在影响股东综合所得税很大,应加以 适当设计,以减轻税负至最低程度。 一、注意未分配盈余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依照奖励投资条例规定,一般公司未分配盈余的保留限度为实收资本额的50%, 生产事业为100%,策略性工业为200%。如果公司未分配盈余累积数,未超过 上述标准,自不必去考虑分配,以免增加股东税负。 二、未分配盈余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理 公司未分配盈余如果超过规定标准时,其所采取的方法有下列数种途径。 (一)现金增资 现金增资,提高资本额,以消除未分配盈余超限被强制归户的机会。例如资本额 一千万元,未分配盈余六百万元,已超过实收资本额的二分之一,有强迫归户之虞, 则增加资本额二百万元,使资本额达一千二百万元,则未分配盈余六百万元仍未逾实 收资本额的二分之一。 (二)配发现金股利 分配现金股利可减轻未分配盈余超过限额的压力,但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除符合 奖励投资条例第23条规定免税条件(即在27万元以内)外,应井计课证所得税。 如上例,分配盈余一百万元使未分配盈余减为五百万元,而不超过实收资本的二分之 一。 (三)未分配盈余转增资 未分配盈余转增资,可使其数额减少,资本额增加,免受稽征机关强迫归户课税, 而股东所获股票可以缓课所得税,股东亦可将所配股票出售取得资金。在公司如增资 发展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符合生产事业奖励类目及标准的规定,又可申请四 年免税。 (四)资本公积转增资 公司有资本公积如股本溢价,资产重估增值准备时,可以此资本公积转增资,公 司股东取得资本公积转增资的无偿配股,于获配年度可暂免缴纳所得税,因此不会增 加股东所得税的负担。 (五)选择加征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 未分配盈余超过规定标准者,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可以无限期保留,例 如前述,资本额一千万元,未分配盈余六百万元,可加征百分之十营所税,即(60 0万-1000万×1/2)×10%=10万,以后此未分配盈余,即可无限期保 留。 (六)被强制归户 稽征机关是以核定未分配盈余累积数全数强制归户,课证所得税。 三、节税设计 上述诸多方法中,究竟应以何种途径为最佳: (一)现金增资 仅增加公司资本额,并未增加股东税负,故为最佳途径。 (一)其次为资本公积转资 公司资本增加,而股东取得资本公积增资的无偿配股,于获配年度可免征所得税。 于出售时,按出售价格视为财产交将近所得,在证券交易所得停征期间则免税。 (三)再次为盈余转资 股东于所获取股票可以缓课所得税,于出售年度,就面额课征所得税,超过面额 部分,则课证券交易所得税,在证券交易所得税停征期间免税。 (四)分配及加征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的选择 如果公司不想增资,则必于分配现金股利及加征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间加以 选择。一般而言,股东人数多,获配股利所运用的税率较低时,则以分配现金股利较 有利。如果股东人数少,且所适用的税率甚高。而短期内又有增资计划时,则考虑选 择加征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避免强迫归户课税。 (五)强迫归户课税为最下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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