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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与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决策

录入时间:2001-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1信息】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税务筹划不同于逃税和避税。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进行 虚假会计记录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是国家税法明令禁止的,一旦查处,必将严惩。 避税虽在形式上不违法,但它却是利用税法的漏洞和不严密,钻税法的空子,以达到 减轻税负或规避税收之目的。因此实质上是与国家的立法意图和立法宗旨相违背的。 这也是世界各国税务当局所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各国政府正致力于通过采用各种措 施,如不断完善税法,加强国际间的经济信息交流,以达到反避税的目的。而税收筹 划则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对自身利益的一种更好保护。国际上著名的跨国 公司在进行跨国投资决策时,往往要聘用专业税务师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进行税收筹 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国内一些“三资”企业、大中型企业也已开始进行税收筹划 的研究和运用,包括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投资项目的选择等各个方面。 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方法也是形形色色、多种多 样。概括起来,都是充分利用税收的各种优惠条件,以达到减轻或推迟自己的纳税义 务的目的。例如,根据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 税时,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税前列支及亏损抵补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这必然会影响 到纳税主体——企业的经济行为。因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由纳 税人自己负担,而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利益实体,必然会在遵守税法 的前提下,妥善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以求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这种通过事先安 排自己的经营或投资行为,在不违背税收法律,又与立法意图相一致的情况下来达到 尽量少缴税的过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筹划”。因为国家在设计税收制度 时,充分考虑到了现行的产业政策和国情,所以在尽量保持税收中性的同时,又通过 对不同行为、不同行业的不同税收待遇,以力求使企业的微观行为与社会目标相一致。 而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必然会在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事前选择和规划,以使自 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获取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现行的所得税制度由于对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待遇不同,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 供了可能性。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必然会涉及所得税这一因素。在其它条件相同 情况下,尽量减轻税负,以使自己效益最大化。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作为企业一项重要 的投资行为,在决策之前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以便作出对企业最有利 的决策方案。其中税收作为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在投资决策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现行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 予扣除,也就是说折旧具有抵税作用。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决策时要考虑 这一因素,以选择最优的决策方案。 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决策是指在旧设备尚可继续使用的情况下,是继续使用旧设 备还是更新新设备,若旧设备不能继续使用,只能更新的情况下,又面临着如何更新、 购买何种设备的问题。 如某公司有一台设备,购于3年前,现在考虑是否需要更新。该公司的所得税税 率为33%,假定年利率为15%,有关资料如下:(单位:万元) 旧设备 新设备 固定资产原值 2200 2400 税法规定使用年度 10 10 已经使用年限 4 0 变现价值 600 2400 年运行成本 800 400 年折旧额 220 240 (注:为计算简便,暂不考虑设备的残值因素) 从表面上看,企业的旧设备年运行成本(800万元)高于新设备的年运行成本 (400万元),但新设备需要重新投入2400万元,况且使用新设备需要淘汰旧 设备,因此在进行方案的比较时,需要对各种机会成本加以考虑,并充分考虑到货币 时间价值。设备的年总成本由年运行成本加上放弃变现(旧设备出售取得的变现收入 或新设备购买需投入的现金)的机会成本、扣除该设备残值折合的年分摊成本构成。 1.不考虑所得税情况下新旧设备年成本比较(见表1) 由以上计算可以得知,由于旧设备的年运行成本960.69万元高于新设备的 年运行成本878.18万元,因此第二种方案合算,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使用旧设 备,应及时更新新设备。 2.考虑所得税情况下新旧设备年成本比较(见表2) 由于折旧、成本具有抵税作用,每一设备的年总成本要考虑其折旧、运行成本对 所得税的抵减作用,并且应考虑到采用淘汰旧设备而引起的旧设备变现所带来的损失 对所得税的抵减作用。 由以上计算可以得知,在考虑所得税情况下,旧设备年运行成本560.46万 元低于新设备的年运行成本666.18万元,因此第一种方案优于第二种方案,可 以继续使用旧设备。 表1 设备 变现价值 变现价值年金(变现价值/ 年运行成本 年运行总成本 年金现值系数) (1) (2) (3) (4)=(2)+(3) 旧设备 600 160.69(600/3.734) 800 960.69 新设备 2400 478.18(2400/5.019) 400 878.18 注:P/A,15%,6=3.784;P/S,15%,6=0.432;P/A,15%,10=5.019;P/S,15%,10= 0.247 表2 设备 变现 变现损失 年运行 年运行成本抵税 折旧抵税 年运行总成本 价值 抵税年金 成本 (4)=(3)X33% (5) (6)=1-2+3-4-5 年金(1) (2注) (3) (3) 旧设备 160.69 63.63 800 264 72.6 560.46 新设备 478.18 400 132 79.2 666.18 注:旧设备变现损失等于旧设备的变现收入(600万元)减去旧设备的帐面净值 (2200-220 X4=1320万元),即:720万元。由于这部分损失可在税前列支,故可抵减所得 税237.6万元,折合到每一年即年金为237.6+3.734=63.63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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