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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与点评——下岗职工与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10-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7/2001信息】 [案例] 孙某原系北京一国有大中型机械生产企业的正式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便一 直在该企业工作,1999年4月,因企业响应国家减员增效号召进行企业结构调整 而下岗。接下来的两个月内,孙某在企业里没有被安排上岗。因见国家对下岗职工从 事个体经营有优急政策,孙某遂于1999年6月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同月,孙某自已开办了一社区服务企业,专门从事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业务。 该个体企业的经营效益很不错,第一个月的收入比在单位上班时多几倍。 7月8日,当地税务机关通知孙某缴纳个人所得税,孙某不解,一再说明自己是 下岗职工。在审查了孙某的各种证件后,税务机关认为孙某已经不属于下岗职工,不 能享受税收优惠,应该就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本案涉及到下岗职工身份的确认及其享受的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中发[1998]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是指下述 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合从农村招收的 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 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未满而下岗的 人员。 孙某原系一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而且是在实行劳动用工合同制以前便一直在该企 业工作,本来可以符合下岗职工条件,经法定程序后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由于孙 某已与原工作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因而根据中发[1998]10号文件,不再属 于下岗职工,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1999]43号文《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 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 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者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 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根据中发[1998]10号文件,社区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 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包括以下8项内容: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总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 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上述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 2月31日。 本案中孙某开办的个人经营,其经营范围在中发[1998]10号文件规定的 优惠行业之中。但是孙某既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又没有经过法定的申请程序,因 而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也是合乎情理的。 [点评] 由于我国近年来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的改组改造,其 减员增效的实行必然会导致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为了稳定经济及社会大局,对国 家经济体制改革产生良好的影响,国家给予下岗职工在择业时一定的优怠政策。 但优总政策的实施要符合一定的主体和客体要求。因而国有企业下岗工人在具体 运用这些优惠政策时,一定要注意分析,看看自己究竟是否在优惠之列,到底自己还 是不是属于下岗工人。在符合主体要求的前提下,下岗工人可以在优惠行业中选择适 合自己的方向进行经营。 符合优急条件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获得优惠,下岗工人还应到规定部门凭有效 证件进行登记备案,没有经过这些法定的程序优总是不可能降临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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