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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征管知识准备——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1-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1信息】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 其他有关资料。纳税申报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实应征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的主要依据。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 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邮寄申报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汇寄应纳税款。 三、纳税申报的内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 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 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 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 他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 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 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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