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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节税指南:跨国公司税务筹划——通过建立子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录入时间:2001-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1信息】 外国子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其资产及相应的 业务独立于母公司。子公司作为外国的居民公司,应缴纳当地居住国的所有税收。在 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只要不将所得汇回母公司,而留在所得来源国,那么就能避免母 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得的税收。这样,子公司也能避免国外子公司所难以避免的双重征 税。当然,如果子公司把所得以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汇回母公司,双重 征税也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免除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双重征税,很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对外税收协定规 定,如果母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子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允许抵免母子公司之间股 息收益的已缴税额,即间接抵免法。与分公司相同,在计算子公司的应税所得时,可 以扣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用部分,从而减少应税所得。但是,国外子公司的亏损 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因为其资产是独立的,母公司也不承担自己子公司的义务。 例如,整个公司集团的利润仍为100000英镑,但母公司的国内利润为90 000英镑。子公司在所在国的已纳税额为两种情况:1000英镑(10%)和4 000英镑(40%)。 该跨国集团税收的第一种计算情况: 单位:英镑 英国母公司 国外子公司 跨国集团 应税所得 90000 10000 100000 应纳税额 (33%)29700 (10%)1000 30700 实际税率 30.7% 在上述情况下,子公司的建立使整个集团的税收负担减少了2.3%。但是,如 果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高于英国,那么这种有利因素也就不存在了。 第二种情况: 单位:英镑 英国母公司 国外子公司 跨国集团 应税所得 90000 10000 100000 应纳税额 (33%)29700 (40%)4000 33700 实际税率 33.7% 在第二种情况下,整个集团多缴纳了700英镑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增加了 0.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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