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是不同的
录入时间:2001-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1信息】 蓝天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该公司有两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
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
2000年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
销售建筑装饰材料82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
安装、装饰服务收入60万元,设备租赁服务收入16万元,共获得劳务收入76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纳增值税额=820000×17%-108000=31400(元);
应纳营业税额=760000×3%=22800(元)。
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其应纳税额调整为:
应纳税额=(820000+760000)×17%-108000=160600(元)。
该计算结果比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结果多出了160600-(31400+22800)=
106400(元)。该公司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经过审查,认为
原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实例分析
在本实例中,蓝天建筑安装公司的业务既涉及混合销售行为,又涉及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这
里特别指出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
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
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
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在本例中,蓝天建筑安装公司既销售建
材又提供安装、装饰服务,两者之间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是—项混合销售业务,应与
销售货物一起缴纳增值税。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
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例,有必要详细说明什么是兼营非应税劳务。其是指增值
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各项营
业税业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