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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调拨站是否独立存在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1-08-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4/2001信息】 以前,因为卷烟消费税在工业环节征收, 即按卷烟出厂价为基础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消费税,因此许多卷烟生产企业出于降低 消费税的目的,专门设立了独立的卷烟调拨站。烟厂以较低的价格把烟卖给调拨站, 消费税以此价格计征,调拨站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出售,从而降低消费税。这是很多 烟厂规避消费税的常见手法。 今年6月,国家下发了《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 1]?91号),对卷烟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消费税税率由单一的比例税率调 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规定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调拨价格 50元以上的45%,50元以下的30%。计税办法由从价定率计征改为从量定额 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也就是说,生产销售卷烟,首先按销售数量每箱 征收150元的定额消费税,再按调拨价格征收一道定率的消费税。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政策调整的一个目的就是防止企业以设立调拨站的手法 避税。因为,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调拨 价格不是出厂价格,而是烟厂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其最 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公布。 从以上可以看出,通过调拨站规避消费税的可行性也非常小。那么,调拨站是否 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呢?这是许多卷烟厂目前很关注的问题。业内人士认为,从降低 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设立调拨站的筹划方法仍然可行,只不过目的不在于降低消 费税税负,而在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众所周知,大部分烟草公司历来效益不错,而且变成了多产业经营的集团公司,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很多;同时,随着卷烟市场竞争的加剧,虽然卷烟不能做广告,但 卷烟厂为提高企业知名度,采取宣传企业整体形象而支付的广告费不在少数(即形象 广告),业务宣传费也越来越多,为销售卷烟的业务招待费也不少。因此,存在三费 大大超标而不能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的现象。而调拨站的存在,则可以分摊一部分上 述费用,从而起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基本做法是,集团公司按销售额独立做形 象广告、业务宣传;调拨站也按自己的销售额独立做形象广告、业务宣传,双方独立 地支出形象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举例分析如下: 假定某集团卷烟厂2000年没有设立独立的调拨站,其实现的卷烟销售收入为 220000万元,形象广告费53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50万元,业务招待 费51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广告费符合扣除标准的, 可扣除额为销售收入的2%,则该卷烟厂广告费实际可以扣除限额为4400万元 (220000×2%),超支900万元(5300-4400);业务招待费可 扣除限额为:在1500万元以内的部分为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为3‰,因此 其可以扣除的限额是663万元,实际支出为51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业务宣传 费扣除标准为销售收入的5‰,因此其实际可以扣除限额为1100万元(2200 00×5‰),超支950万元。 该集团因形象广告、业务宣传费超支合计185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多缴 纳所得税610.5万元。 2001年,该集团设立了独立的调拨站,负责该厂卷烟的最终销售。即烟厂按 税务机关核定的调拨价格将卷烟销售给调拨站,再由调拨站向各地销售,调拨站实际 上就是一个独立的销售公司。因为卷烟厂和调拨站是关联企业,可以把调拨站的利润 控制在几乎为零,即调拨站的销售利润在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人员工 资等费用后,几乎为零,不用缴纳多少所得税。为此,假定调拨站2001年的销售 收入仍然为220000万元,卷烟厂的销售收入为212530万元,即卷烟厂以 总价212530万元把卷烟销售给调拨站。这样,卷烟厂和调拨站间形成了购销关 系,按增值税有关法规的规定,这种销售应缴纳增值税,但因为增值税属于流转税, 而且卷烟对外销售的价格不变,整体增值额不变,卷烟厂、调拨站缴纳的增值税、城 建税不会增加,因此此处不考虑增值税、城建税的影响。 通过调拨站这个中间环节,调拨站可以扣除的独立支出的“三费”同上面的分析, 卷烟厂也独立做形象广告、做业务宣传,其可扣除“三费”如下:广告费实际可以扣 除限额为4251万元(212530×2%);业务招待费可扣除限额为641万 元;业务宣传费实际可以扣除限额为1063万元(212530×5‰)。 假定2001年卷烟厂和调拨站的“三费”保持2000年水平不变,则通过合 理的分摊,“三费”不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扣除,免缴所得税610.5万元。但是, 因为卷烟厂和调拨站之间构成销售关系,除不考虑的增值税、城建税,还涉及印花税, 因为多了一道销售关系,需要多缴纳印花税128万元(212530×0.000 3×2);对于教育费附加,因为卷烟工业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的1?5%,而调拨 站为商业单位,其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的3%,二者相差1.5%,则多缴纳教育费 附加19万元?(220000-212530)×17%×1.5%?,二者合计 为147万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通过公式计算出调拨站是否有必要独立存在的数值。假 设调拨站的销售收入为X万元,购进额为Y万元。当调拨站独立存在可以多列支的 “三费”带来的少缴所得税而增加的净利润,等于多负担的税费减少的净利润时,存 在与否皆可。即: 多缴的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的净利润为:?0.0003Y×2+(X-Y) ×17%×1.5%?×67%;多列支的“三费”增加的净利润为:?2%X+5‰ X+1500×5‰+(X-1500)×3‰?×33%,经过简化推出:?0. 0006Y+0.00255(X-Y)×0.67?÷0.33=(3+0.028X), (3+0.028X)为可多列支费用,则当烟厂的“三费”支出超限额且大于?0. 0006Y+0.00255(X-Y)×0.67?÷0.33时,调拨站有独立存 在的必要,反之,则无必要。 我们将上例套用公式,可以求出?0.0006Y+0.00255(X-Y)× 0.67?÷0.33=297万元,烟厂的“三费”支出超限额1807万元,大于 297万元,故应设立独立的调拨站。 此文分析的是烟厂是否有必要设立、保留调拨站的问题,但分析思路同样适用于 其他行业设立独立销售公司的企业,只是应根据具体所涉税种和税率进行变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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