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税收筹划必须关注税收协定网络
录入时间:2001-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1信息】 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是目前协调各国税
收分配关系,避免各国因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对同一纳税人的跨国经济活动重复征税
的重要措施。因此税收协定网络也是跨国纳税人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目前已
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30多年来世界各国对外缔结国际税收协定
一般以经合组织(OECD)范本为蓝本,15年前增添了联合国(UN)范本后,
发展中国家以此为据,同时也参照OECD范本。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
供了许多优惠待遇。主要有:
(1)跨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收入来源的缔约国
免于征税,除非该企业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收入
来源国也只就其归属于该机构的利润征税,而且所征税款可以在居民所在国得到抵免。
(2)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在收入来源缔约国可以按照比该
国常规税率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税,有的还可以免税。
(3)从事专业性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一方课税,除非该
人在收入来源国设立有固定基地或者停留时间(或收入数额)超过规定限度。
(4)雇员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如果该人在收入来源的缔约国只是短暂停留,
而且并非由收入来源国的居民雇主支付,也并非由雇主设立的常设机构(固定基地)
支付,该项所得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一方课税。即使在收入来源国可以征税的情况
下,所征税款也可以在居民所在国得到抵免。
(5)对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学习、培训或者从事讲学、研究,收
入来源的缔约国有一定的免税优惠。
(6)财产所得通常由财产所在国征税。财产所有人在其为居民的所在国,如果
征税也应予以抵免。
(7)在居民所在国允许提供“饶让抵免”的条件下,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
所享有的减免税优惠的税款,可视同缴纳,在其居民的缔约国得到抵免。这样,跨国
纳税人得到的税收利益可以全额成为其不负担税收的净所得。
由于税收协定提供上述这么多的税收利益,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要注
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状况,一般网络大的国家对投资者更有利。
例如,甲国A公司,打算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B,由于甲乙两国尚未缔结税收
协定,子公司B支付股息要缴纳25%的预提税。A公司为了少缴税,又在与甲国缔
约的丙国建立一家子公司C,而乙国与丙国有税收缔约关系。于是B公司支付的股息
可以先通过C公司再转手到A公司,从而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