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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个关键

录入时间:2001-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1信息】 近日,某建材商店的王经理接受虚开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后受到了税务部门的处罚;另一份来自重庆,讲的是某公司张经理也接 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没有受到处罚。为什么同样是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行为,结果会明显不同?请看的采访实录──王经理为何不冤枉取得虚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既打又罚”天津市某建材商店的王经理一边走进河北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一边一个劲地喊冤枉,正在接待纳税人咨询的局长杨会全看到这种情况,立即迎了上 去。 王经理一看是局长,马上拉住杨局长诉苦。 “杨局长,你可要给我评评理。我这几年可都是依法纳税啊,从没有出过差错。 可前些日子国税稽查人员到我们商店检查,发现有两张购进建筑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是虚开的,不但要我们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退出来,还处以了两倍的罚款。 我确实不知道对方给我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要知道是虚开的,借我两 个胆子也不敢要啊,我太冤枉了。” 杨局长:“别急别急,慢慢说。您说您不知道有两张发票是虚开的,那么为什么 税务干部要处罚你呢?” 王经理:“他们说我这两张专用发票是从第三方取得的。” 杨局长:“这就对了,卖给您东西的卖主没有开自己的发票,却给了您两张别的 公司的发票,是不是这样?” 王经理:“是这样,当时我也没太在意,他们说发票用光了,所以就找了两张别 的公司的发票。” 杨局长:“这也不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 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要返还已经抵扣的进 项税款,而且还要加罚5倍以下的罚款。税务局对你的处理完全正确,你一点也不冤 枉。” “原来是这样。”王经理恍然大悟。 在采访中了解到,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问题,国家税务 总局曾先后下发过两个文件予以明确(见1997年8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 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 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明确规定: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 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 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 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 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 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 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 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 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一般说来,纳税人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或申请出口退税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票面本身虚假,或假冒,或伪造, 或开具内容不真实;一种是发票来源不合法,购销双方没有贸易往来却取得了增值税 专用发票,如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 得的专用发票。用这两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申请出口退税的均要按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前文提到的王经理受到处罚就属于这一种情况。 对受票方虽然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用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或申 请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将按所取得发票的份数,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0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对纳税人取得虚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进一步给予了明确。 该《通知》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 了实际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 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 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 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 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 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 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张经理为何没受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打不罚” 4月初的一天,重庆某公司张经理刚出差回来,业务科陈科长就焦急地跑来汇报。 “糟了!糟了!重庆渝中国税大溪沟税务所的同志来查账,查出我们使用了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啥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哟?” “唉,别提了。”陈科长急得眼里冒火:“去年我们在广东圣州公司进的那批货, 价款是126万元,税款是21.42万元。税务所认定圣州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非法取得的,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啊!……”张经理顿时瘫在沙发上,“会怎么处理?” “按照规定,拿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不但要补税,还要处以虚开税额 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还要判刑!” 还没等陈科长说完,张经理“嗨!”地一声就急昏过去了。陈科长吓得大叫: “快来人呀,快叫救护车!” 过了几天,躺在医院的张经理正盘算着怎么接受税务局的处罚时,大溪沟税务所 所长来了。 “听说你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急得心脏病都犯了,要多保重身体啊。根 据我们的调查,这次你们抵扣的发票虽然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却是善意取 得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把抵 扣的进项税款退回来就可以了,不再追加罚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是闹着玩的,今 后可要多吸取教训。”所长说。 “是的,是的,教训太深刻了!”张经理连声说,“看来,光会做生意远远不够, 我们以后得下大力气学学税法了!” 张经理所在的公司为什么没有受到处罚?原来,针对纳税人反映的善意取得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作出了两 条新规定: 一、凡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 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 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可认定购货方属善意取得发票行为,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 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 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二、根据上款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 效的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 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 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根据这两条规定,一般说来,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主要可 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存在真实交易且没有证据证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 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只是要求购货方 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不予出口退税,前文提到的张经理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是该购货方在真实交易且没有证据证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 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基础上,购货方又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 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 处证明的,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前文提到的张经理如能从供货方取 得符合上述两种条件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税款还可以抵扣。 同是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之所以明显不同,关键在于“善意” 二字。 什么才是“善意”呢?《现代汉语词典》对“善意”的解释是“善良的心意,好 意”。词典的解释自然不能作为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标准,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税务部门认定的“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行为呢?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善意”的标准主要有这样四条: 第一,购销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这是判断“善意”与否的基础,没有购销双方 真实的交易行为,就谈不上什么“善意”。 第二,购货方取得的是销售方使用的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的专用发票,如果是其他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属于“善意”行为。 第三,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 等全部内容与实际交易行为相符,这是判断购货双方交易行为与发票本身是否真实的 表象。 第四,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这 个条件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较难处理,但也是判断购货方是否“善意”取得虚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条件之一。 如果购货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即可由税务部门认定 为“善意”取得行为。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判定购货方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免予 处罚后,如果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 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 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罚。 (a200107030051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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