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1信息】 某市地税稽查局陈局长一行三人在对本市
第一建筑公司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检查中了解到,市一建公司在十多家同行
业的投标竞争中独占鳌头,很快就要同政府宾馆签订含电梯、中央空调、土建及内外
装修在内总造价为2600万元的建筑安装合同。
公司张经理对稽查局陈局长讲:“这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公司不仅
可以实现产值、收入2600万元,而且可以向地税部门上缴78万元的营业税。”
陈局长讲:“张经理,你在签订合同时可要了解好税收政策,搞好核算呀!”张经理
问道:“难道这签订合同还有少缴税的学问?”陈局长答道:“可不是吗。别的税种
我暂且不说,就营业税而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
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
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
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据我了解,你们公司将要同政府宾馆签订的26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中有电
梯价款80万元,中央空调价款180万元,土建及内外装修的价款2340万元,
如果你公司同政府宾馆签订含电梯和中央空调在内的2600万元建筑工程合同,将
要按《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建筑营业税78万元,倘若你只同政
府宾馆签订土建及内外装修的2340万元建筑工程合同,将只按规定缴纳70.2
万元的建筑业营业税,少缴税款7.8万元。”
公司张经理说:“陈局长,我以前只知道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
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分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安装
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公司同政府宾馆签订含电梯
和中央空调在内的2600万元建筑工程合同后,将其中的电梯和中央空调款项分包
给生产、销售电梯和中央空调的厂家,税款由厂家出,由我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不行
吗?”陈局长讲:“到那时,你们公司同生产、销售电梯和中央空调的厂家签订的合
同不叫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也不叫建筑安装分包合同,而叫购销合同。因为就厂家而
言,他们是以生产、销售电梯和中央空调为主,而以安装为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生产、销售电梯和
中央空调的厂家在此项业务活动中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政府宾馆
如果直接同厂家签订合同,同样叫购销合同,厂家同样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
业税。既然如此,你们公司有必要同政府宾馆签订含电梯和中央空调在内的2600
万元建筑工程合同后,再同生产、销售电梯和中央空调的厂家签订购销合同吗?有必
要去追求无实际意义的产值吗?”
公司张经理对陈局长讲:“我不知道有这些税收政策,如果不是你的提醒,倘若
真的公司同政府宾馆签订了含电梯和中央空调在内的2600万元建筑安装合同,将
会给公司的利益带来经济损失,我真得好好谢谢您。对了,你们来我们公司进行所得
税汇算清缴检查,不就是想多收点税吗?你们这样关心我们,就不怕完不成任务?”
陈局长答道:“该收的税我们一分钱不少收,不该收的我们不多收。所得税汇算清缴
检查的目的就是进一步宣传税收政策,执行政策,做到多退少补,同时帮企业出点子,
当参谋,排忧解难,这也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