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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混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的界线避税与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一些经 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是与一般纳税人相比较而言的。划分两者的 基本原则,不是以所有制或收入、利润多少为标准,关键是看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 否能够以规模化的办法计征增值税。为便于掌握和有利于统一政策,这个标准必须量 化。而一般来说,大企业会计核算大多比较健全,小企业会计核算大多不健全,所以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的标准如果量化,以年销售额作为标准比较适合。小规模纳税人的 标准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但是另一方面,大企业会计核算未必都 健全,小企业会计核算未必都不健全。因此,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仅以 年销售额作为惟一标准是不行的,还必须辅之以定性标准即由税务机关来审定纳税人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健全的,年销售额虽低也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会计核 算不健全的,年销售额虽高,也作为特殊纳税人对待。由于有了这样较为灵活的划分 原则,使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两者间互相转化成为可能。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包括以下四类: 第一,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此类 纳税人大致上是较小企业和企业性的事业单位。 第二,年销售额虽超过大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第三,非企业性单位,如行政单位、非企业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此类单 位一般来说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第四,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企业。此类企业主要是营业税企业。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 额计算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 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此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 般纳税人则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6%计算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6%) 而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这样就使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 相互转换有了避税的意义。 同样的销售额,同样的增值额用征收率和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一样 的。例如某企业当月销售额为40万元,进货税额为5.1万元(增值率约为 25%),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1.用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40万元×6%=2.4万元 2.用购进扣税法(发票抵扣法)计算: 应纳税额=40万元×17%-5.1万元=1.7万元 可见,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那么企业究竟采用哪种方法才能 达到避税的目的呢? 在适同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 的高低影响了应纳税额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为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为正比关 系。用公式表示如下: (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收入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收入 按6%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36%的增值单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 好于36%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低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反之当增值率高 于36%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高于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就告诉我们,企业 在测定增值率后,可选择为一般纳税户或小型纳税户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反避税的办法也只有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排除"核算健全"与否的人为因素的干 扰,对于达到年销售标准的企业,核算不健全,要限期改进,使之健全核算;统一计 算方法,以减少企业自己选择的余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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