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积压商品销售的税收筹划——正确选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录入时间:2001-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1信息】 企业的经理们常常发出这样的感慨:“现 在是买方市场,生意真难做,这不,要么货物积压在仓库里卖不出去,要么就要缴税, 但货款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收回,企业的负担太重了!”这一困扰企业的普遍现象 有一个解决途径——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正确选择。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即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时 间,在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定的条件下,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定直接决定了当 期应纳税额的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结算方式不同, 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本文就该细则规定的其中三种结算方式举例加 以比较。 一、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用此方式结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 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按这种结算方式,只要买方在 提货单上签收,无论卖方是否收到贷款,都应作为取得销售额的凭据,应于当天计算 销项税额。 例一:A企业销售给B企业甲商品,价款120000元,该商品成本90000元,增值税 税率为17%,A企业于4月30日将商品交付给B企业。 A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 1.4月30日交付商品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90000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90000 2.当天计算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二、采用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采用此方式结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委托销售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 委托代销合同,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 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二: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价款120000元,该商品成本90000元,增值税 税率为17%,甲商品于4月30日交付给B企业,6月30日收到B企业送来的代销清单。 A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 1.4月30日交付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9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 2.6月30日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若本例清单是分次收到的,则分次按收到清单上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 三、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用此方式核算,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滞后或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纳税义 务发生的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三:A企业4月30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甲商品。价款120000元,成本90000元, 增值税税率为17%,按合同约定分4个月平均收回,每月的收款期为当月30日,并在商 品发出后收取第一期货款。每月收回货款120000÷4=30000元 A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 1.4月30日交付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9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 2.合同期内每月30日作下列相同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3.同时结转商品成本=90000÷4=225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5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2500 以上三种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下表列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企业若采用委托代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积压的货物,可合法 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缓增值税的缴纳时限,是减少企业资金占用的一项补救措 施。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