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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的无差别点

录入时间:2001-04-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5/2001信息】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品交换的结 算已打破了过去单纯的货币结算的界限,以物顶帐已成为普遍的偿债方式,笔者在企 业从事财务工作,经常遇到以固定资产抵债的情况,有的人认为固定资产处置的价格 越高,企业收益就会越大,其实不然。尽管以固定资产顶账,但按照税法规定视同销 售处理,同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对处置收益的影响。 我国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和应征消费税 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 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若不具备以上条件,应依照6%(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4%(商业企业小规模 纳税人)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由于我们有确定固定资产价格 的选择权,因此也就应该充分考虑价格对净收益的影响,即考虑收益决定的价格无差 别点。下面举一例子: A企业(工业企业)拟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顶欠B企业的货款,该设备 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2万元并以现金支付。我们可以从以下 几种情况来分析比较。 固定资产处置支付清理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清理10万元 累计折旧20万元 贷:固定资产30万元 (2)借:固定资产清理2万元 贷:现金2万元 1.假设按固定资产原值顶账,根据规定可不必缴纳增值税,则该设备的净收益 =30-10-2=18万元 2.假设该固定资产按照31万元顶账,即高出原值1万元(含税价),根据税法规定 需缴纳6%的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310.OOO÷(1+6%)×6%=17547.17元;其净 收益=310000-17547.17-100000-20000=172452.83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 附加) 3.假设以低于原值的价格280000元顶账,则按照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其净 收益=28-10-2=16万元 4.假设以高于原值的价格350000元顶账,则按照税法规定缴纳6%的增值税,应 缴纳增值税=350000÷(1+6%)×6%=19811.32元 其净收益;350000-100000-20000-19811.32=210188.68元 通过上述四种情况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固定资产的处置价格,当以等于或低于 原值价格时,等值处理时净收益最大;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处置时,则净收益不一定 最大。其中要考虑到税负的影响,这就存在一个合理净收益的价格无差别点。 设:X代表固定资产处理价格:Y代表固定资产清理;Z代表清理费用;Q代表固定 资产原值即:X-Y-Z-X/(1+6%)×6%=Q-Y-Z代入上述已知条件,即令Y=10万元,Z =2万元,Q=30万元,求X 解:X-100000-20000-X÷(1+6%)×6%=300000-100000-20000 X=318000元 即如果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处置时,价格一定大于318000元时,净收益才会比原 值价格处置多(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300000至318000元这个区间内,其净 收益必定小于以原值价格处置时的净收益。 假设令X=318000元,其他条件如上述验算一下:代入公式(X-Y-Z-X)÷(1+6%) ×6%=Q-Y-Z (318000-100000-20000-318000)÷(1+6%)×6%=300000-100000-20000 318000-120000-18000=180000-180000=180000也就是说X=318000元是高于原值 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的无差别点,当然,价格再高于318000元,净收益会更大。因此 通过上例分析,使我们认识到,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个别客观条件外)在处置或 销售使用固定资产时,一定要考虑到净收益的大小,税收的调节作用后,确定合理的 固定资产价格,使企业净收益趋于最大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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