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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和操作程序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 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和商誉的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提供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四技收入” 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出台,使部分转让无形资产和提供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不用缴纳 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是非常有利的。单位和个人在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 下问题。 准确理解“四技收入”的范围 “四技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来说,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 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 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行为。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委托方)根 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的(或委托开发) 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而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 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也就是说,单独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纳营业税的优惠。 分开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需单独核算免征 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其具体指: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 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 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和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 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核定计税价格。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有意压低 货物部分价格,抬高技术转让、开发的价格,将会受到调整。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其价格包括 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对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办理免税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 办理免税应携带的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经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 管部门审核认定同意列为“四技”免税范围的已签订的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 对外籍企业和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还需提供技术转让 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办理程序:纳税人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 部门进行认定,填写减免税申请表格,持上述所需资料到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属外籍企业和个人的,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还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a2001012300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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