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保险公司的税收利益(下)
录入时间:2000-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0信息】 受控保险公司是由跨国公司建立的、法律
上独立的一种外国基地公司,其通常设在低税负国家,其业务是专为企业集团的成员
公司保险,并收取保险费。企业集团建立受控保险公司具有经营和税收的双重目的。
经营方面的目的大致有以下几点:
(1)受控保险公司建立之后,跨国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国际保险市场,否则企业
集团每年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只能支付给集团外部的保险公司,这等于增加了一笔成本
费用支出,使利益外流;
(2)由受控保险公司办理集团内部的初始保险或分保业务,比之外部保险一般
可以节省包括市场费用、管理费用以及保险毛利的支出;
(3)在企业集团的风险索赔率较低而外部保险公司收费较高的情况下,由受控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业务,企业集团的保险费用支出可以转化成为受控保险公司的利益,
这又可以增加整个企业集团的经济效益。
设立受控保险公司除了经营目的外,税收目的也是着力追求的重要目标。
其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母公司或集团成员企业支付给受控保险公司的保险
费通常允许在计征公司所得税中作为费用扣除,除非是明显违背正常交易标准的转让
定价。假定成员企业是设在高税负国家,超额的保险费支付,意味着本企业应税所得
的减少和受控保险公司收益的增加。算总账便可得到一笔额外的税收利益。
其二,受控保险公司如果是设在低税负国家或者设在不征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
保险费收入除了可以少征或免征所得税外,其税后所得如不及时汇回公司,一般还可
以递延缴纳母公司的所得税。
从税收角度分析,陆上和离岸的受控保险公司是有区别的。
陆上的受控保险公司指的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承办保险的子公司是设立在同一
个国家或地区。由于处于同一税收管辖下,母公司与子公司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但
是这也不等于建立受控保险公司在税收上毫无好处。首先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的保险
费可以在计征公司所得税时作为费用扣除。如果这个国家对保险公司规定有准备金的
政策,保险费收入就有相当一部分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
离岸的受控保险公司,也称海外受控保险公司,指的是企业集团在母公司所在地
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的,以从事集团内部保险为主的子公司。现在,避税港成了跨
国公司设置国际受控保险公司的首选地点。理由很简单:第一,避税港多数不征公司
所得税,即使征收,税率也很低,或者优惠待遇很多;第二,利润累积在避税港,可
递延缴纳母公司的所得税;第三,利润作为股息分配出去通常也不征预提税。
如像在百慕大、开曼岛、马恩岛这样的避税港,不仅受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不征
所得税,甚至把保险费的收入作为企业向外进行间接投资所得到的股息和利息也不征
税。这样,在保险业国际激烈竞争的条件下,受控保险公司往往要比普通保险公司拥
有更多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