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出口中如何利用减免节税
录入时间:2001-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1信息】 在我们整个的进出口税收节税策划中,减
免税可以说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减免税做为一国税制中税收优惠措施,以其独有的
魅力吸引着众多的投资者、生产者、特定课税对象所有者循序步入国家税收政策的引
导中去。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也由此取得了其带来的目大收益。因此作为企业
(纳税人)进行节税策划的重要内容,总是想方设法地从海关或税务机关那里谋取减免
税资格。这种资格一方面来自国家对纳税人的"外律",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纳税人本身
的"自谋"。而节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纳税人针对税法的一种"自谋"行为。减免税自然
就成了这种"自谋"行为的猎取对象。合理尽量、尽可能地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减免税优
惠规定税收剩余,就是本节所要讲述的内容。故本节主要是从进出口税制结构上以铺
述的方式将减免税规定呈献给纳税人,以期纳税人能够从中做出理性的选择,达到节
税的效果。
一、增值税及消费税减免税规定(进出口环节)
(一)纳税人进口下列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
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来料加工及进料加工业务管理
1.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委托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申请办
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证明上的防伪标记暂空),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照规
定受理审批。加工企业所在地征税的税务机关凭批准签章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审批
该项加工业务的免税。货物复出口后不予退税。加工企业结算免征项目销售,不得好
具专用发票。
2.出口企业1994年1月1日后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销售给加工企
业加工后收回复出口的业务,出口企业销售进口原材料时应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
所列销项税额申请填报《进料加汇贸易申报表》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后,
该项应纳税金额,从当期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中抵扣。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该项应交税
金不计征入库,但须凭借持有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1993年底前进口原材料减免税已从应退税中抵扣完的不再抵扣,这部分进口原材
料在1994年销售发生的盈亏,应按原规定计算应补(退)税额,在当期出口货物退税中
予以抵(退)。
(五)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
国内出口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对出口企业中标货物的销售可视为出
口销售,比照适用纳税人出口货物零税率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中标货物财务报销
后,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凭证申请办
理退税。
(六)下列企业的货物将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的外汇支付
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
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以上主要是一些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税规定的编列;其昭然于税法之
中。但我们知道税法只是一个大的框架;随着情况的变化,一些具体的细则、办法需
要适时加以调整,而这些调整由于时间上的原因显得比较零散。下面本节将新税制颁
布以来的有关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一些调整规定罗列于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对增值税;
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
知》: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金属矿采
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
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但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月起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
问题的通知》: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
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
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4.《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外贸企
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为出口技
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自营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受与外贸企业
同等的出口退税待遇。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的品种
限定在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进口宠物、观赏物等照章征税,但对公安、军
队等部门进口所需的工作则予以免税。(2)为了便于操作、海关应凭农业部在进出口
种畜(畜)审批表加盖的种畜(禽)进出口专用章为依据确定免税。(3)本通知从l994年8
月15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及农业柴油机
等的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金、银首饰,以金、银为基底的包镀其他贵金属的首饰,
以及上述首饰的镶嵌首饰,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另将农用柴油机进口环节增值税税
率由17%调整为13%;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
上调整1995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所征税款不予调整。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鉴于过去这
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
收消费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经
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
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置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
知》: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x 4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二、关税减免规定
(一)根据条例规定,以下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的,可以免征关税
1.一张票据上应税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资和饮食用品;
5.关税对某些遭受损坏损失的进口货物做了一些减税规定。
(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中免税部分(见表)
(三)保税制度中对三资企业有关免(减)税规定。(略)
(四)经济特区有关减免税规定。(略)
(五)船舶吨税中有关免税规定:
(1)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
(2)我国政府机关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3)经当地港务机关证明,属于驶入我国港口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
并且不能上下客货的;
(4)专为上下客货及存货的泊碇趸旋船、浮桥更船和浮船;
(5)在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驶离我国港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6)船舶吨税不足人民币10元起征点的船舶。
为了使减免税节税策划更具现实性,下面将近期海关总署的一公告陈述一下:
1.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各经济特区内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进口自
用免税物资实行核定额度管理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7月1日起,本特区内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进口自用免税物资,应
先向经济特区计委(计划厅、局)申办《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额度证明》,再凭
以向特区海关办理免税进口审批手续。货物进口时,应持特区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
在本特区口岸向海关办理手续。
(2)凡持有海关在6月30日(含当日)之前开出的征免税证明,贷物在7月1日(含当
日)之后报关进口的,进口人应在货物进口前向特区计委(计划厅、局)补办《经济特
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额度证明》,并凭该证明到特区海关重新办理征免税证明。
(3)进口人在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程序换领新的征免税证明后,其货物在9月30日
(含当日)前进口的,可在原定进口口岸报关,逾期进口的,一律按规定在本特区口岸
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为统一税收政策、有利于平等竞争,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
务院决定调整部分关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现公告如下:
(1)自1995年1月1日起,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
(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
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餐料等20种商品,无论何
种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但属于国际组织(不包括民间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
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协议规定可享受减免税的除外。我
国各类出国(境)人员及台胞、华侨携带进境或在国内免税购买这些物品的规定暂予保
留。
(2)外籍华人和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入境或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列
入公告第一款中的20种商品中的任何商品,从1995年1月1日起一律照章征税。
(3)原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常驻机构以及各类开放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准予免税进口的办公用品,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进口,自1995年1月1日起照章
征税。
(4)各地的进境口岸免税商店和各经济特区试办的外币免税商店,自1995年1月1
日起停止进口免税商品。凡在l994年12月31日前,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已进口的商品,
在1995年3月31日前仍可免税销售,逾期一律照章补税。
正如本节开头所说,之所以要把现行进出口税制中的减免规定加以罗列,其目的
在于使在进出口环节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能够获取对减免税等优惠规定的
一个全面的、整体上的认识,从而在进行节税策划时,不至于头重脚轻、顾此失彼。
税制做为单个税收法规的复合体,具有多层次性、多方向性,在节税策划时必须做到
统筹安排,通过多种方式的收益比较,择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