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列固定资产折旧的节税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1信息】 按现行税法规定,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的
方法有二:(一)办理资产重估价;(二)提列资产涨价补偿准备。前者是指固定资产办
理重估后价值因而增加,从而提高每年折旧额,后者是就原折旧额按取得、制造或建
筑年份的定售物价指数与营业年度同项指数比例计算,并就超过原折旧额的差额,列
为资产涨价补偿准备。二者均可使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提高,以达到减少税负的节税效
果。
依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就上述二种方法加以说明:
一、资产量估价
所谓资产重估价,是指企业对资产的帐面价值,根据现时物价情况及事实需要,
按照合理方法重新评估,以期正确显示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企业办理资产重
估价的好处:
1.重估后资产在使用期间,每年折旧额较高,帐面盈余减少,可减轻税负,同
时也可避免发生虚盈或虚盈实亏现象。
2.资产重估后,资产帐面价值较高,改善财务结构,增强债信,利于企业对外
融资。
依照"行政院"规定的《营利事业资产重估价办法》,资产重估价的范围,限于"
所得税法"第50条、第59条及第60条所称的固定资产、递耗资产及无形资产等三种。
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装修附属设备及船舶、机械、工具、器具等项,以及固定
资产耐用年数表所列的项目;所称递耗资产包括矿藏、森林、果树、油井等天然资源;
所称无形资产包括营业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各种特许权等项目。此外,
土地依土地法及平均土地权条例规定,按土地公告现值,进行调整,不必依照《营利
事业资产重估价办法》的规定办理。就申请程序及重估计算公式分述如下:
(一)申请重估的程序
依照"奖励投资条例"第42条及所得税法第61条规定,物价上涨25%以上时,即可
申请办理资产重估价。所谓物价上涨达25%,是以行政院主计处所订台湾地区年度趸
售物价全年平均总指数为基准,当年度物价指数较取得年度的物价指数上涨25%以上
时,即可申请办理重估。其曾经办理重估者,当年度物价指数较前次重估年度指数上
涨25%以上时,也可再申请办理。办理资产重估价,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二个月
一个月内,填具资产重估申请书,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会计年度若属历年制者应于
2月间申请,若为特殊会计年度,如7月制,应于每年8月间申请,以此类推。
(二)重估的计算公式
资产重估价值依下列公式计算:
资产重估价值=(取得价值一累计折旧)×重估年度物价指数/取得资产年度物价
指数
如以往年度曾办理重估价者,其重估计算式则为:
资产重估算估价值=(上次重估价值一上次重估后的累计折旧)×重估年度物价指
数/上次重估年度物价指数
经办理资产重估后,应记载资产重估增值的分录及重估后每年提列折旧的分录。
即:
①借:机器设备 ×××
贷:资产增值准备 ×××
②借:折旧一机器设备 ××
贷:累积折旧一机器设备 ×××
上列"资产增值准备"属资本公积,除用于弥补亏损及转作资本外,不得另作其他
用途。
二、提列资产涨价补偿准备
会计上提折旧的理由,在于正确计算营业成本,维持资本的完整性,以及便利资
产的评估,当物价上涨,固定资产有剧烈上涨时,原提列的折旧,显然不足,为补偿
因资产涨价而未摊足额的准备,按物价上涨水准加以调整,用以增加重置能力,即为
税法上所称的资产涨价的资产补偿准备。依照"所得税法"第56条规定,当营利事业固
定资产遇有剧烈的涨价,其当期的折旧额,得将原折旧额,依照取得制造或建筑年份
的更售物价指数,与营业年度同项指数比例计算,并就其超过原折旧额的差额,列为
资产涨价补偿准备。其已重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应先就重估增值后的折旧额,以重估
增值的倍数照还原法,算出其重估增值前应提的折旧额,再以取得制造或建筑年份的
更售物价指数,与营业年度同项指数比例计算,并就其超过原折旧额的差额,列为资
产涨价补偿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1)未办理资产重估者
资产涨价补偿准备=原折旧额×[营业年度趸售物价指数/取得制造或建筑年份
趸售物价指数一1]
(2)曾办理资产重估者
资产涨价补偿准备=重估增值后的折旧额×[营业年度趸售物价指数/(重估增值
倍数×取得制造或建筑年份趸售物价指数)一1]
上述资产涨价补偿准备,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视物价涨价程度,决定应否
提到,并公布物价指数。企业认为有必要时,得于年度终了两个月前申请"财政部"核
准。
经申请核准办理后,应记录资产涨价补偿准备的分录,即:
借:折旧--机器设备 ×××
贷:累计折旧-一机器设备 ×××
资产涨价补偿准备 ×××
上列"资产涨价补偿准备"科目属资本公积性质,列于资产负债农业主权益项下。
笔者从上开分录可知,折旧额因而提高,从而减轻税负。
综上所述,办理资产重估与提列资产涨价补偿淮备,目的均在于提高折旧额,借
以避免虚盈实亏现象.并借以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究竟以何种途径为佳?笔者以为
办理资产重估较佳。因为: (一)办理资产重估:可提高资产帐面价值,从而在出
售固定资产时,处分财产利益较小,税负也较轻,而提列资产涨价补偿准备,因不提
高帐面价值,出售时税负较重。
(二)办理资产重估结果,资产帐面价值增加,可真实显示企业的财务状况,而提
列资产涨价补偿准备,仅按物价指数提高原提列的折旧额,固然亦可达到减轻税负的
目的,但因其不调整资产帐面价值,未能显示资产重置成本,无法改善财务结构。
(三)当物价剧烈上涨时,提列资产涨价补偿准备,必须年年申请办理,而办理资
产重估不必年年办理,有一劳永逸的优点。
(四)资产重估的要件,只须物价上涨达25%以上时,即可申请办理,而提列资产
涨价补偿准备,迄今政府尚未公布实施办理,事实上亦无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