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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的节税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1信息】 广告费的节税规划,重点在于如何增加可 认列的费用,以及如何避免被剔除或转列为有限额的交际费,借以达到费用最大化的 节税效果。 商场如战场,企业寻找发展与突破,必须树立其事业及产品的形象与知名度,为 达成上述目的,非支付庞大的广告费不可,因此,企业如何得以最大的费用列支,自 属迫切关心的问题。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透过各种宣媒体或赠品,激发消费者对其 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随着商业的现代化,各 种广告层出不穷、广告费的列支范围,也日趋扩大,依现行税法规定,广告费包括: ①报章杂志的广告;②传单、海报或印有营利事业名称的广告品;③参加义卖、特卖 或展览的各项费用;④广播、电视、戏院幻灯广告;⑤以车辆巡回宣传的广告;⑥彩 牌及电动广告牌的广告;⑦赠送样品或销售附赠物品;⑧销货赠送以抽奖方式赠奖的 各种奖券、彩券。 一、广告费的列支条件 广告费的列支,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事先报备 依现行税法规定,有些广告费,须事先向稽征机关报备,否则不予认定,应报备 的广告费项目有:①参加义卖、特卖的各项费用;②赠送样品;③销货附赠品或商品 馈赠。营利事业以赠送样品或销货附赠品广告者,应将赠送物品的名称、数量以及成 本金额,于赠送前向稽征机关报备。其目的在于使稽征机关知道赠送内容及是否具有 广告性质,如果赠品或样品不具广告效果,自不得以广告费认列。但为顾及事实需要, 下列三种情形免予报备:①赠送国外厂商品样品,因赠送国外厂商品的样品,有寄 交证明文件及原始凭证,可供查核,故不必报备;②赠送国内厂商品样品次数频繁, 每次赠送数量及金额微小,且无法事先做成样品以备赠送者,可报经稽征机关核准后, 于赠送样品的次月列具书有受赠客户名称、地址、样品品名及数量的清单报备,③ 非以本身产品的赠送免予报备。 (二)应取具合法凭证 广告费的认列与否,端视有无取得合法凭证而定,如果未取具合法凭证,虽有支 出事实,仍不准认列。企业列支广告费,应取得下列的合法凭证: (1)报章杂志的广告费,应取得收据并检附广告样张。 (2)广告、传单、海报、日历、月历、纸扇、霓虹、电动广告牌、电影及幻灯的 广告费,应取得统一发票。其为核难免用统一发票的小规模营利事业者,应取得普通 收据。 (3)参加展览、义卖、特卖的各项费用,应取得统一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 (4)广播、电视应取得统一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 (5)租用车辆、巡回宣传的各项费用,应取得统一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 (6)购入样品、物品作为赠送者。应以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为凭,其是以本身产 品或商品作为样品、赠品或奖品者,应于帐簿中载明。 (7)赠送样品应取得写有样品品名、数量之普通收据。赠送国外厂商者,应取得 运寄的证明文件及清单。 (8)销货附赠物,应于销货发票加盖赠品赠讫戳记,并编制写统一发票号码、金 额、赠品名称、数量及金额。 (9)举办寄回销货包装空盒换取赠品活动,应以买受者寄回空盒的信封及加注赠 品名称、数量及金额的赠领清册为凭。 (10)给付奖金、奖品或赠品,应有赠送记录及具领人真实姓名、地址及签名盖章 的收据。 (三)应不具递延性质 不具递延性质的广告费,应以当年度费用列支,但具有递延性质的广告费,应分 年摊列,不得全部列为当年度费用。下列二种情形具有递延性质:(1)租用场地装置 彩牌、电动广告者,依契约期间分年摊列,(2)建设公司在与建房屋未完成交屋前, 因预售所发生的广告费,得以递延费用列帐,到出售房屋收益的归属年度,转列为费 用。 (四)应以自行负担者为限 为推广产品或商品所作的广告,通常是由广商全部或部分负担者,该部分费用自 非代理商或经销商负担,代理商或经销商应不得列为费用,如果列报广告费,自不予 认定,但是经契约约定,由代理商或经销商负担所支付的样品关税或宣传广告等费用, 得以广告费列支。 三、广告费与交际费、佣金支出及销货折让的划分 (一)广告费与交际费 原则上,广告费是以促销为目的,不具特定对象的支出,而交际费是指与促销贷 有直接关系,对特定对象所支付的费用,两者性质截然不同;依新制营业税法规定, 凡与推广业务无关的馈赠,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如果误用科目致发生规避税负事情, 如果一经查出,补税送罚,是很不合算的。 (二)广告费与佣金支出 企业为推广业务,举办销附赠物品活动,透过经销商或零售商转送客户,可按广 告费认列。但对经销商或零售商因代售其产品所赠送的物品,则属代销佣金性质,应 取得经销商或零售商所开立的统一发票或收据认列,不得以广告费认列,此外,招待 商经销商出国旅游的费用,应视其性质分别按佣金支出或交际费认列,亦不得以广告 费列支。 (三)广告费与销货折让 销货附赠物品,具有广告性质,可按广告费列支,但如销货附赠优待券,应非广 告费范围,核属折让性质;应凭实际收回折价券之金额,按销货折让处理。又举办特 卖活动或采取特价方式(减价)销售,对购买一定数量及金融以上的顾客,给予若干货 品不计算的优待,该不计价部分亦属销货折让性质。 四、节税策略 综合以上的说明与分析,吾人以为广告费的节税策略有下列数种途径: (一)未符规定的广告费,转列实际费 具有广告性质的产品赠送,如果未依于赠送前向稽征机关报备,致不符合广告费 的认列要件者,可考虑改按交际费列支,以免被稽征机关剔除,只有应注意交际费的 列限额,如果交际费已超过限额,改按交际费列支便无实益。 (二)履行报备手续 销货附赠品部分,应于赠前向稽征机关报备,样品部分有不用报备、事前报备及 事后报备三种,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不同报备手续,企业均应加以注意,如果未按规 定报备(例如销货附赠品应采取事前报备而采取事后报备者),虽有支付实事且具有广 告性质,仍不予认定。 (三)适当规划广告费与交际费列支科目 销货附赠品,符合广告费列支条件(例如印有赠品不得销售字样)者,可按广告费 列支,否则应按交际费列支,因此企业可在二者之间加以规划,当交际费可能超过限 额时,则应以广告费列支方式管理,亦即赠品应印有赠品不得销售字样,以免被稽征 机关剔除而增加税负。 (四)取具合法凭证取具合法凭证为节税策略最起码条件。广告费的列支,除应注 意取具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等外来凭证外,尚应注意保存广告样张,以免查帐时遭稽 征机关质疑,此点常为企业所忽略,宜特别留意。 (五)保存赠送记录 销货附赠物品,赠送时应于发票上加盖赠品赠讫戳记,并编制书有发票号码、品 名、数量、金额及日期的报表,并加以妥善保存,备供稽征机关核查。 (六)另设立公司组织的代销商、代理商或经销商 另设立公司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享受下列利益:(1)产销分离,利于管理; (2)企业与代理商问的契约中,有关广告费负担的约定,可保留较广泛的弹性空间。 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可视企业本身与代理商获利情况,约定由企业本身或代理商负担 广告费,以减轻企业的实质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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