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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坏帐的节税策略

录入时间:2001-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1信息】 企业时常有发生坏帐的情况,发生了坏帐 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列为坏帐损失,冲减应税所得额,节约所得额的上激。但不 是所有坏帐都作为坏帐损失处理。因此,节税者必须搞清楚在什么样条件:的坏帐损 失可以列为坏帐损失。下面就是需要节税者策划的条件: 条件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条件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条件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此外,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 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 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 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如果确有实际需要计提坏帐准备的,也可以在报请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后实行。按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帐准备。 应收帐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计 提坏帐准备。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入当期损失, 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列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继续对该年度的 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帐款的余额计提坏帐准备。 举例:某企业1992年末计提坏帐准备为3万元,1993年实际发生坏帐损失为2万元, 1993年底应收帐款余额200万元,则1993年底应实际提取坏帐准备为: 200万元×3%一(3-2)=5万元 如果1993年实际发生坏帐损失为5万元,则1993年底实提坏帐准备为:200万元× 3%一(2-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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