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A.无形资产的计价。纳税人的专利权、
专用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受让
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
发过程中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
原价。
B.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受让
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
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10年。从事开采石油
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
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