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为了规范计算程序和规则,中国税法实施
细则分别就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作了规定。
(1)制造业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十直接工资十制造费用 本期产品成
本=本期生产成本十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十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一(销售退回十销售折让)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一产品销售成本一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
理费用+财务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十其它业务利润十(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商业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十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进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
盘存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一销货成本一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应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十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支出
(3)服务业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营业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十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支出
(4)其他行业
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5)预提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金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允许扣除任何
成本、费用和损失。
企业节税,首先要依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应根据税法和有关规定,
确定成本和费用的开支范围,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和费用分配方法,才
能有效地合法地节税;最后,节税者应当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帐面利润和
应纳税所得额有差距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对其进行调整,根据大陆新规
定,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规定有矛盾的,应当依税法规定纳税,因此,如
果企业对某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符时,必须将帐面利润调整为应纳税
所得额,才能报以计税。而调整是以上面介绍方法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