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注意事项
录入时间:2005-03-2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9/2005信息】 一、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途径
(一)努力缩小课税基数。课税基数,就是用以计税的依据,在法学上称为纳税
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
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各个税种都有
不同的税目,税目不同计税依据也不相同。比如,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所取得
的各项流转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所取得的各项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
众所闻知,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在税率不变的基础
上,税基缩小,应纳税额也会随之减少。税基缩小有两种情况:一是绝对缩小,即课
税基础的减少不会影响以后年度税基状况,比如增加免税数额或税收亏损抵补的充分
运用就属该类;二是相对缩小,指今日课税基数的减少会导致以后征税时课税基数的
扩大。如加速折旧法及存货计价方法的选用,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延期缴纳税款。资金是具有时间价值的。延期缴纳税款方法正是运用这个
原理来达到税收筹划目的。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或其他可
选择条款的运用,纳税人可以实现税款的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时间越长,纳税人可
能得到的税收利益就越大。如股利的延期支付、加速折旧法的适当选用等。
(三)尽可能使用低税率。单一税率在各税种中都是不常见的。不论是定额税率,
还是比例税率,都在同一税种中有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空间,或因纳税人身份、所处地
域、所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盈利大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按照税
法的规定,纳税人所得税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但考虑到我国纳税人的实际状
况,有些中小纳税人规模小,经济实力不强,为了照顾中小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国家
又设计了27%和18%两档过渡性的优惠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
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
(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人在进
行税收筹划时,若能找到适用较低的税率,必能达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目的。
(四)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将课税对象先按同一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征一
定比例或规定数量的税额形式,也可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比如:纳税人因受自
然灾害而使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的,即可得到这类税收照顾。但这种方式运用并不普遍,
主要侧重于特殊的、个别的纳税人。例如,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
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
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
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
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减少重复课税。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若能尽量避免重复课税,自然会
减少税款支出,从而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经济生活中较常见的重复课税有:
1.就同一课税对象课征同样性质的两种或种种以上的税。如独资或合伙企业的所得
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所得若进行分配,分给个人或每个合伙人时,必须缴纳个
人所得税等。2.就同一课税对象课征不同性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3.在不同
的征收管辖权下,对相同性质的课税对象课征两次或三次以上的税收等。例如,由于
流转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除外)是按流通的环节来征税,一件商品或同样
的劳务在流转中的次数越多,其重复征税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合理地
减少商品或劳务的流通环节,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
(六)税负转嫁。税负转嫁就是指纳税人利用商品的价格弹性把部分或全部税收
负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以实现其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一种商品的需求弹性小--
即商品的需求量不随商品的价格变化而变化。此时,商品的生产者为了减轻其税收负
担,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实现其目的。
二、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事项
(一)正视税收筹划的风险性。税收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纳税人在税
收筹划前必须要深入了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并拥有一定的财务和管理知识,且
税收筹划需要在纳税人经济行为发生前作出安排。由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有时错综
复杂,且常常有些非主观所能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使得税收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因
素,因此,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监控,一旦发现方案
本身或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正,从而避免涉税违法犯罪风险。
(二)了解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在理论上,偷税、避税、税收筹划有不同的含义,
容易区分,但是在实践中,要分清某一种行为究竟是税收筹划行为,或者是偷税行为
还是避税行为,却比较困难,要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和判断,而认定和判断又随不同
人的主观看法而有不同的结果。因此,任何纳税主体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掌握
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还必须了解征税主体的可能看法。
(三)关注税收法律的变化。税收法律是决定纳税人纳税权利与义务的依据,是
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也是纳税人安全的保障。由于
税收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及作用,决定了它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动、配合政策需要而不
断修正完善,因而税收法律规范较其他法律规范变化得频繁。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
时,不仅要了解各种决策因运用已有法律的不同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还必
须注意税法的变动,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使税收筹划达到预期效果。
(四)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税收负担的减轻是以纳税人整体收益增长为前提
的,即:减轻税收负担以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因此。必须以积极态度进行税收筹
划,纳税主体必须树立这样的观念:税收负担的减轻并不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长,
如果有多种选择,纳税不一定最少但纳税人总体收益最多的方案才是最优方案。那种
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导致利润下降的作法不符合税收筹划的目标。所以,纳税人税收
筹划应该结合自身业务的发展,以纳税人价值不断增长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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