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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解析篇):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偷、欠、抗、骗税的本质区别 

录入时间:2004-08-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0/2004信息】 (二)税收筹划与偷、欠、抗、骗税的本 质区别   如前所述,税收筹划的基本含义之一是不违反税法,而偷税、逃税、欠税、抗税、 骗税等则是违反税法的。违法行为较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征收理法 (修订案)》(以下简称《征管法》)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 律的属于涉税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除了依法判刑外,还要认定附加刑--处以罚金。   1.偷税、偷税罪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 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因此,偷税都具有故意性、欺诈性、 隐蔽性、恣意性,使国家税收遭受严重的损失。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 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 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 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罪是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据刑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 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且超过一万元的,依照偷税罪处罚。 偷税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含自然人和单位。   偷税情节严重是指:其一,偷税数额较大,即偷税的数额占应缴税数额的10% 以上且超过一万元。在计算偷税数额时,应注意对行为人未经处理的偷税行为,要累 计计算其偷税额。其二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这说明行为人 明知故犯,主观恶意较大。偷税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偷税罪和一般偷税行为的关键。   偷税罪的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 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或者偷税被税务 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偷税数额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超过十万元,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2.欠税、欠税罪   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造成欠税 的原因较多,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若是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故意欠税; 若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非故意欠税。前者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意多头开 户,用现金进行货款结算,资金进行体外循环,并非真正没有钱,而是有钱不想按时 缴、足额缴,甚至根本不想缴;后者是由于确实无款或没足够的款按期缴纳税款(原 因也是很多)。但不论故意欠税还是非故意欠税,都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   《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 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 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欠税行为,除了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为了减少或杜绝欠税的发生,还应正 确界定故意欠税与非故意欠税,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或措施。如对故意欠税者,不能 获得减税、免税待遇,停止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由税务机关代开)等等;而对非 故意欠税,除了依法处罚外,应分清原因,区别对待,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 欠税,纳税人应及时申请减免税款或缓缴税款;因购方拖欠货款而造成的欠税,除应 做好货款催收外,今后应改变结算方式(工具)、销售方式等。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 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只有纳税人中的 欠税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从广义上讲,逃避追缴欠税也是抗税,只不过行为人没 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这也正是抗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关键区别所在。   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其一,有欠税的事实存在,即行为 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这是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前提。其二,行为人为了不 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其三,由于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的税款。如果行为人虽转移或隐匿了财产,但税务机 关通过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到了税款;或者税务机关虽无法追缴到欠缴税款,但并不是 因为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造成的,均不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其四,税务机关无 法追缴的欠税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犯逃避追缴欠税罪,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逃避追缴欠 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 人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处罚。   3.抗税、抗税罪   以暴力或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收法规制度履 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拒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拒不提供纳税 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拒不执行税法规定缴纳税款,采取聚众闹 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等,均属抗税行为;唆使、包庇上述违法行为 的,也属于抗税行为。   《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 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抗税罪只能由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负有纳税、扣缴义务的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 构成抗税罪。法律之所以要如此规定,是因为抗税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它不但侵害了 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而且还侵害了税务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作为一种暴力犯罪, 即便抗税罪以单位行为的形式作出的,也不以单位犯罪论,而只以自然人共同犯罪处 理。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犯抗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抗税数额较大、多次抗税、 抗税造成税务工作人员伤亡,以及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等。   4.骗税、骗税罪   在国外税务理论中,一般没有骗税这个概念。我国是在实行改革开放后,尤其是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增多,有些人(不仅是纳税人, 还有某些相关单位和部门)缺乏法制观念,为一已(单位、地区、个人)之利,骗取 出口退(免)税。   骗税是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应退税)行为虚构成 发生了的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应退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应退税)行为, 即事先根本没有向国家缴过税或没缴过那么多税,而从国库中骗取了退税款。这是一 种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   《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 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 为。对具有出口退税权、在缴纳税款后又假冒出口骗回税款的企事业单位,该种行为 是先缴税,后骗取退税,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 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依照偷税定罪,对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才以骗取 出口退税罪论处。由此可见,刑法中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不是先缴后骗,而 是未缴就骗。依据刑法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 税罪。何为数额较大,法律没明文规定,目前也无司法解释。一般说来,这一标准应 与普通诈骗罪的构成标准一致。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 罪处罚。   5.逃税   逃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地安排 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   逃税与偷税具有共性,即都有欺诈性、隐蔽性,都是有意为之,因而都是违反税 法的行为。但逃税在操作上更具有直接性,是企图将应税行为“变为”非应税行为, 从而达到逃避纳税,即不纳税的目的。各国对逃税一般没有单独的处罚规定,而归入 偷税范围,按偷税处罚。我国也不例外。   6.漏税   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非故意)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税虽然是无意 识地少缴或不缴税款,但它也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税法的行为。因为有意、无 意往往很难准确判断,偷税与漏税在纳税实务中难以区别,因此,漏税也称为非有意 偷税。但我国的《征管法》没单列漏税条款的法律责任。   确属漏税,即非有意偷税,不属刑事裁决范围,应将其与故意偷税有所区别。一 般应限期补缴税款(包括应付利息),不应处以罚金和追究刑事责任。即使通过法庭 裁决,也应区别对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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